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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0年4月19日 『生效时间』1990年4月19日 『法规联想』地方法规3篇3次 法学论文10篇14次 案例文书4篇8次 背景资料8篇8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合同范本 〗 『标 题』民间纠纷处理办法 『发布单位』司法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民间纠纷,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理民间纠纷的工作。 第三条 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第四条 处理民间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绳,对于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 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可以决定由责任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给予人身或者财产处罚。 第六条 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不得限制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第二章 受 理 第七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第八条 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并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 第九条 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以及基层人民政府已经处理过、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 第十条 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应当劝说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部门申请处理。 第十二条 具体负责处理纠纷的司法助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纠纷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基层人民政府负责人决定司法助理员的回避,并另行指派他人负责处理纠纷。 第三章 处 理 第十三条 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展开辩论,并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 第十四条 处理纠纷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处理纠纷工作。 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处理。
『本条联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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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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