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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细则
    【 天津市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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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4年1月15日
    『生效时间』1994年1月15日
    『标  题』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细则
    『发布单位』天津市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本市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企业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内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称集体企业),但乡村农民在城镇举办的集体企业除外。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经济的发展,支持集体企业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第四条 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本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企业的职工是集体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集体企业的权利。
      第五条 集体企业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营机制,按照《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基本原则,推行股份(金)合作制,提倡由职工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合作创办集体企业。具备条件的可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和股份有限公司制。
      第六条 集体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集体企业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主要负责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七条 设立集体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由主办单位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
      (一)合并、分立应由集体企业按照集体企业章程自主决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或者变更登记,政府及主管部门不得以行政手段强行干预。
      (二)联营和投资单位从集体企业撤回投资的,财产处理和盈亏责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双方签订的合同办理。
      第九条 集体企业终止:
      (一)集体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的,须由集体企业决定并提出申请,报经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核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上级部门不得借故强令关闭集体企业、平调集体企业财产。
      (二)集体企业终止,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集体企业财产。财产清算组由集体企业主管部门、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工会主席、职工代表、联营或投资单位的代表等组成,根据需要吸收司法、劳动、工商、税务等部门参加。清算组负责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等项工作。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出资比例或合同、章程的规定进行分配。属于集体资本分得的财产,专款专用,用于该集体企业职工待业救济、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工培训等费用。职工自谋生路不需主管部门安置工作的,可依照有关办法将剩余财产按份分给职工个人。
      (三)清算组对终止集体企业剩余财产的清算和善后处理工作方案及结果,报区、县、局和市人民政府城镇集体经济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章 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集体企业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财产所有权
      集体企业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集体企业的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任何侵吞、挪用、破坏集体企业财产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集体企业有权予以抵制并索赔损失。
      集体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任何形式的平调。已发生的平调,应限期归还资产所有者。
      (二)生产经营决策权
      1.集体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可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可自行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和方式,但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
      2.集体企业可自主制定集体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不得向集体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和生产经营任务。
      4.集体企业可自主决定集体企业合并、分立、终止,但应向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产品及劳务定价权
      集体企业对其产品和对外提供加工、维修、技术协作等劳务可自行定价。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的价格外,其他任何部门均无权对集体企业产品定价。
      
      (四)采购及销售权
      集体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采购和销售产(商)品;有权拒绝任何部门、单位指定的销售渠道。
      (五)进出口权
      集体企业有权依照国家规定,自主决定其产品的出口形式,选择外贸代理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有权参与同外商谈判,从事来料加工、来件组装和产品出口;在境外投资、承揽工程、进行技术合作、提供劳务、开办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和物资;具备条件的集体企业,经批准可享有进出
    口经营权。
      (六)投资决策权
      集体企业可自主支配使用其资金,决定集体企业的投资方向,安排技改技措项目,购置无形资产,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企业的股份。
      (七)资金筹措权
      集体企业有权向专业银行及城市信用社申请贷款,可吸收职工和外单位及个人集资入股。
      (八)联营、兼并权
      1.集体企业根据需要可与外单位联营合作。
      2.按照有关规定和自愿有偿原则,可以兼并其他企业。
      3.按照国家规定自愿组建,参加和退出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和企业集团。
      (九)管理决策权
      依照国家规定有权确定适合本集体企业特点的资产经营形式和经济责任制形式,制定集体企业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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