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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8年12月18日 『生效时间』1998年12月18日 『标 题』吉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规定 『发布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第九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8日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强加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监督工作,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依法实施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公安、国家安全和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依法实施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按照程序依法办事和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的原则。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直接办理具体案件。 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依法行使监督职权。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处理案件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指导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的案件监督工作。 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负责处理常务委员会对案件监督的具体工作。 不设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案件监督的重要日常工作,可以指定有关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常务委员会的信访工作部门受理的信访案件,按照《吉林省信访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司法机关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作出的监督决定、决议必须执行,对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内务司法(法制)委员会依法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条 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级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中需要监督的情况和问题,可以交其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处理,或者交本级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需要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的情况和问题,可以向上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施监督,采取下列方式: (一)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摘录、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案卷材料或者调阅案卷; (三)要求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或者报告办理结果; (四)组织案件分析评议; (五)发函提出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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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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