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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
    【 新疆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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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2年3月1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2/03/15
      【实施日期】1992/03/15
      【内容分类】国家安全
      【发布文号】政府令27号
      【备  注】1992年3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施行 根据1997年11月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97号文修订
      【正  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自治区保密工作部门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职能机构,主管全区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保密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各级保密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政府有关保密工作的决定、指示,制定保密工作制度,组织完成同级政府和上级保密工作部门交办的保密工作;
    (二)督促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制定有关业务范围的保密制度和保密工作计划,指导、协调涉密的机关、单位处理有关保密工作事项;
    (三)组织、指导和监督各机关、单位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解密工作。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对外提供国家秘密的工作;
    (五)检查指导保密技术工作,负责保密技术的推广应用;
    (六)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干部的培训工作,定期进行保密检查。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应当建立保密组织,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立保密工作机构,配备专职人员或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系统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保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有关保密工作的决定、指示,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
    (二)组织、协调本系统的保密工作,指导其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变更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和解密工作;
    (三)管理业务范围内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保密工作;
    (四)进行保密宣传,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查处泄密案件,对已泄露的国家秘密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对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必须依法查处;对在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遵守保密法规,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及解除
    第七条 各级国家机关和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并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应当及时拟定密级,并在拟定密级后10日内依照下列规定申请确定密级:
    (一)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
    (二)其他方面的事项,经同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后,拟定为绝密级的须报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拟定为机密级和秘密级的由自治区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可确定市属机关、单位的秘密级不明确的事项。
    第九条 各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事项,应当报自治区保密工作部门审定。自治区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批复,报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备案。自治区保密工作部门不能确定的,报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国家秘密事项因保密期限届满的或经批准已正式公布的自行解密,免除通知。
    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或解密的,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
    第十一条 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发现确定密级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在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同时,应当限制接触范围,并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接触部门和人员。
    接触绝密级秘密事项的人员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工作需要时,上级机关、单位可以改变下级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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