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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7年10月30日 『生效时间』1997年10月30日 『标 题』印发《抚顺市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抚顺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抚顺市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抚顺市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母亲和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减少出生缺陷疾病的发生,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根据《辽宁省母婴保健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是指符合入保条件的妇女和儿童,自愿向其居住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基层妇幼保健组织(医院地段或乡镇卫生院防保组,以下简称承保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保健保偿服务费,由承保单位为其提供相应的保健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一切单位和符合入保条件的孕产妇及0到6周岁儿童。 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妇女、儿童保健保偿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妇幼保健保偿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物价、民政、计划生育、公安等部门要协助做好此项工作。 第二章 保健保偿服务范围及责任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保健保偿服务对象: (一)医学证明身体健康允许结婚可以生育的怀孕12周至产后42天的妇女; (二)医学证明无明显遗传性疾病、传染病、严重器质性疾病及其他影响保偿疾病的0至6周岁儿童。 第六条 保健保偿的种类有: (一)孕产妇保健保偿。保偿期限自怀孕12周起到产后42天止的妇女及0至28天的新生儿。 (二)儿童保健保偿。保偿期限自出生后28天起到6周岁儿童。 (三)母子全程保健保偿。保偿期限自妇女怀孕12周起,到产后42天,儿童到年满6周岁。 保偿对象可依据上述规定选择保偿种类。 第七条 承保单位和保偿对象双方在保健保偿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应以合同形式加以确定。 妇幼保健保偿合同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八条 孕妇应当在怀孕12周前到其户口所在地卫生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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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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