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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8年6月1日 重庆市除四害管理规定
(1998年6月1日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尽可能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区及县(市)城镇。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杀灭四害的义务,并承担除四害所需经费。 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街道(镇)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主管本辖区的除四害工作,各级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技术指导、效果监测,各级主管部门应抓好所属单位的除四害工作。 第六条 各级爱卫会对除四害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控制与处理
第七条 除四害应采取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杀灭等综合防治措施。食品生产经营、废品收购、建筑工地和农贸市场等易招引或孳生四害的行业或场所,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及废弃物处理中,应有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严格控制四害的繁殖。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认真执行国家和本地区有关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做好以下防制工作: (一)定期清疏下水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各种积水,控制蚊虫孳生; (二)垃圾收集、运输应做到密闭化,日产日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粪池、粪缸应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四)设置完善的防鼠、蚊、蝇设施,堵塞鼠洞; (五)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第九条 鼠、蚊、蝇、蟑螂的控制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灭鼠:粉迹法,不超过3%;鼠迹法,不超过2%;城区内建筑工地、垃圾收集站、公园、绿地、河流湖泊沿岸、铁道两侧、学校、单位院内、住宅区等累计2000延长米的外环境,鼠迹不超过5处;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二)灭蚊:居民住宅、单位蚊幼及蛹的阳性率不超过3%;大中型水体阳性率不超过3%;特殊场所人诱蚊30分钟不超过1只; (三)灭蝇:重点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他单位不超过3%,平均有蝇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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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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