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 安徽省地方法规·有效 】

      帮助
     

    『发布时间』2007年6月22日
    『生效时间』2007年12月1日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号)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已经2007年6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6月22日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

      (2007年6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安全运行,规范供用电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活动。

      第三条 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工商、质监、水利、林业、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第六条 电力企业和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义务,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电力设施保护

      第七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保护区按照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八条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城镇、厂矿、学校、车站、码头、集贸市场等人口密集地段设立保护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范围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等地段设立保护标志,并标明电力线路下穿越物体的限制高度;

      (三)地下、水底电缆铺(敷)设后,应当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同时将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擅自移动电力设施保护标志。

      第九条 电力企业和其他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对所管理的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及时排除故障、消除危害,避免和减少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或者故意延误电力企业对电力设施进行抢修。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一)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站的生产和安全设施、器材、标志;

      (二)损坏、堵塞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水、供热、排灰、送汽等管道;

      (三)损坏、封堵发电厂、变电站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

      (四)在发电厂冷却池、输水管道、沟渠的取水口100米水域范围内游泳、炸鱼;

      (五)在距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和110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六)截断、拆卸使用或者备用中的电力线路、变压器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攀登电力杆塔或者在电力杆塔上架设通信线、广播线、电视接收线,安装广播喇叭;

      (八)危害电力设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兴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三)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四)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

      (五)在发电设施附属的管道保护区内取土、开挖、打桩、钻探等,或者倾倒酸、碱、盐等可能危害管道的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六)垂钓、放风筝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休闲娱乐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行政主管

    ······


    【以下内容只有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才能查看。】



      【帮助】

        【帮助】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国务院行政法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与原文核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