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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税收应该保持对市场机制运行的中性,尽量不干扰市场的相对价格和个人的经济行为。但当市场存在缺陷时,则通过税收来干预调控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方向,使税收产生“非中性”效果。这也是各国对一些行业实行税收倾斜理论的依据。
我国保险涉税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降低保险业的税赋
保险对保持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无可替代,对其实行过高的税赋,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其发展。高税赋还可能使保险公司利用不正当手段来减轻财务压力,引起整个市场的混乱,使正在观望的潜在投资者望而却步。所以,在目前的环境下,降低保险业税赋,于国于民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都极其有利。
首先,保险业的营业税水平与国内其它服务行业应基本持平,在营业税方面,我国现行税法除了寿险和农险免税外,其它险种一律实行5%的比例税率,这样做不能体现国家对各险种的政策导向。建议保险营业税税率应由当前的5%降到3%。如果全国性地降低保险业税率有难度,则可以尝试在引进外资保险业的地区,可先让中外公司税收平等。
对赔付率低、利润丰厚的险种,应规定较高税率;对利润水平低、对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的险种,则规定较低税率;对政策性、非盈利性险种,如农业险,应减免税收,并考虑提供财政补贴。同时,在目前部分险种的营业税免税的基础上扩大免税范围,如地震险、洪水险等。
2.谨慎实行差别性税收政策
国民待遇作为人世承诺的基本原则,首先就要求中外资保险公司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不能优待外资公司而忽视国内公司。
以前,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是为了配合对外开放。目前,国家财政收人吃紧,外资进人中国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导向,税收已非外资公司考虑的主要因素。所以,现在已没必要继续对那些即将对中资公司构成较大压力的外资公司予以种种优惠。
如不是靠竞争获利,则应在一个合理的税基上加收特别附加税,以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此举应有利于国家税收的增长。取消差别性待遇,可以做加法,即给予中资保险公司同等的待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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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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