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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年6月19日 『生效时间』2007年6月19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洛政〔2007〕77号2007年6月1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洛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及《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豫政〔2004〕7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洛阳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为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作用,在加大水利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健全公共财政保障体系,理顺政府有关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责权关系,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的正常发挥,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力争在一年时间内,初步建立起一个“权责明晰化、管理规范化、投入多元化、经营市场化、服务社会化”,符合我市市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建立和完善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分级管理体制;
——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运行机制;
——建立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
——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
——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机制;
——建立较为完善的政策、法律支撑体系。
(三)工作原则
1.正确处理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降低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2.正确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关系,重视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在加大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工程管理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问题。
3.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明确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水管单位的权利和责任,在水管单位内部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管理责任、工作绩效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钩。
4.正确处理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确保新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5.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要从水利行业的实际出发,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根据各方面的承受能力,把握好改革的时机与步骤,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范围、主要内容和措施
水管体制改革的范围是全市已建水管单位。此次改革的重点是市、县(市、区)两级管理的河道、堤防、水库、灌区、泵站、水闸、橡胶坝以及供水、防汛通讯、抗旱服务、城市防洪排涝等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单位。乡(镇)村或社区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设施按照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的原则,依照相关法规、文件,在各县(市、区)指导下进行改革。水管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措施如下:
(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全市水利工程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现为市直接管理的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其它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
水管单位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水行政主管部门、水管单位和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其他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出现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业主责任、上级主管部门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责任。
(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性质,严格定编定岗。
1.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水管单位承担的任务和收益状况,将现有水管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指承担防洪、排涝、改善生态环境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事业单位。属于这一类的有防洪排涝河道、行滞洪区、排涝泵站、城市渠道,只承担防洪、排涝任务的水库、水闸,只承担改善生态环境任务的橡胶坝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二类是指既承担防洪、排涝等公益性任务,又承担有供水、水力发电等经营性功能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称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准公益性水管单位依其经营收益情况确定性质,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定额定向事业单位;具备自收自支条件的,定性为企业,已转制为企业的,性质不变。属于这一类的有水库、灌区、机电提灌站和有供水任务的水闸、橡胶坝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三类是指承担城市供水、水力发电等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护任务的水管单位,称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
水管单位的具体性质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严格定编定岗。事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各水管单位要根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在批准的编制总额内,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定岗。实行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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