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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晶与被上诉人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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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晶与被上诉人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 

      李晶与被上诉人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沈中民(3)合终字第5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晶,女,198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系万达商业广场客户,住沈阳市和平区通辽街62-5-6-2-18号,身份证号码210102830730032。

      委托代理人:杜晋安、曹新京,系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少云、张旻之,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晶与被上诉人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5]和民合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陈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田丽主审、代理审判员周蒙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李晶为租赁“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的商铺,于2003年12月9日与商铺的产权所有人余连惠、高顺松签订了商铺租赁协议,租赁其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沈阳万达商业广场G北06号的商铺,用于经营,租期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第一年月租金10,360元,商铺采暖费用由李晶自行支付。承租人李晶须在每月的前5日内直接向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交付当月的物业管理费,管理公司在李晶归还业主商铺后六个月内将保证金无息退给李晶。李晶自行承担装修改造费用和责任。

      李晶为租赁“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的商铺,于2003年12月9日与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租赁意向书,李晶委托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租赁G北06号的商铺,委托期限自2003年12月9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

      此后,李晶、业主与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统一经营管理委托合同》一份,约定由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对商业广场的物业进行统一的物业管理。业主同意委托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招商,制定并实施招商策略和租金方案。李晶或业主有权在不违反统一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经营,并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在租期内,李晶对商铺享有独立的经营权。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无须因提供统一经营管理服务而承担任何责任。此外,李晶应向管理公司缴纳进场经营质量保证金5,000元,作为在商业广场经营期间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的保证金。合同终止后,若李晶或业主完全履行该合同项下义务,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应在10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李晶或业主。发生争议,解决不成,提交沈阳仲裁委员会按仲裁规定进行仲裁,仲裁为终局裁决。

      依据上述合同,李晶向业主交纳了3个月的租金计31,080元,向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交纳了质量保证金2,000元,向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2,062元,向供暖公司交纳采暖费1,375元。并对所租赁的经营场地进行了装修。

      李晶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与业主共同向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方出具了保证函,业主保证李晶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质量保证金、采暖费等费用,如不履行义务,业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沈阳万达商业广场于2003年12月开业,承租人李晶入场进行了经营。但沈阳万达商业广场开业后的客流量没有达到宣传和预期的局面。至此,李晶与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纠纷,李晶起诉到原审法院,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答辩应诉。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合同所约定的仲裁问题。

      沈阳万达商业广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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