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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丽娟与被上诉人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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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丽娟与被上诉人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

      黄丽娟与被上诉人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沈中民(3)合终字第5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丽娟,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中兴街28号。

      委托代理人:杜晋安、周坤,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华路15号。

      法定代表人:丁本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少云、张旻之,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丽娟与被上诉人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05]和民合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陈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蒙主审、代理审判员田丽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5年5月26日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丽娟及委托代理人杜晋安、周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丁少云、张旻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与原审认定一致的事实:黄丽娟为租赁“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的商铺,于2003年6月23日与商铺的产权所有人孟庆芳签订了商铺租赁协议,租赁了其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沈阳万达商业广场D北07号的商铺,用于经营,租期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第一年月租金11,544元,商铺采暖费用由黄丽娟自行支付。承租人黄丽娟须在每月的前5日内直接向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交付当月的物业管理费,管理公司在黄丽娟归还业主商铺后六个月内将保证金无息退给黄丽娟。黄丽娟自行承担装修改造费用和责任。

      黄丽娟为租赁“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的商铺,于2003年6月12日与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委托租赁意向书,委托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租赁D北07号的商铺,委托期限自2003年6月12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止。

      依据上述合同,黄丽娟向业主交纳了三个月租金34,632元,向被告交纳质量保证金2,000元及物业管理费2,062元,向供暖公司交纳采暖费1,375元。

      黄丽娟在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与业主共同向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方出具了保证函,业主保证黄丽娟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质量保证金、采暖费等费用,如不履行义务,业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沈阳万达商业广场于2003年12月开业,承租人黄丽娟入场进行了经营。但沈阳万达商业广场开业后的客流量没有达到宣传和预期的局面。至此,黄丽娟与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发生纠纷,黄丽娟起诉到原审法院,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答辩应诉。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及合同所约定的仲裁问题。

      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商务代理、房产经纪与代理;建筑材料、日用百货、烟、酒、定型包装食品零售;园林绿化工程;打字、复印服务。

      另查明:2003年10月27日,黄丽娟、业主与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统一经营管理委托合同》一份,约定由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对商业广场的物业进行统一的物业管理。业主同意委托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对外招商,制定并实施招商策略和租金方案。黄丽娟或业主有权在不违反统一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经营,并承担全部经营风险。在租期内,黄丽娟对商铺享有独立的经营权。沈阳万达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无须因提供统一经营管理服务而承担任何责任。此外,黄丽娟应向管理公司缴纳进场经营质量保证金5,000元,作为在商业广场经营期间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的保证金。合同终止后,若黄丽娟或业主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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