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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 部门规章·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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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年8月27日
    『生效时间』2008年9月1日
    『法规联想』地方法规2篇2次 背景资料9篇21次  〖待检类别:法律 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 其他文件 法学论文 案例文书 合同范本 〗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102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 长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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