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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等四个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安徽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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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年7月9日
    『生效时间』2007年7月9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等四个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等四个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六政办〔2007〕50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安市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安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六安市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九日

      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含水利、交通等,下同)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所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督管理具体制度;

      (三)核定招标范围、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文件、材料及合同进行备案,对招标投标履行结果实施监督;

      (四)负责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负责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诚信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并定期对不良行为进行发布;

      (五)受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负责调查处理有关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对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查处;

      (六)对建设工程的投标保证金缴存清退情况实行监督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二)协调、指导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

      (三)依法对建设工程评标专家资格、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进行申报管理;

      (四)配合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违反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招投标中心是本市市区(含金安、裕安区、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场所,其主要职责按市编委六编〔2004〕23号文件执行。

      第三章 招投标工作程序

      第七条 经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准发包范围、发包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第八条 招标范围和标准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接受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进入市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九条 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的能力,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十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招标,应从资格、信誉、资金等方面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一条 依法公开的招标项目,必须在国家、省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市招投标中心公开发布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范围。

      第十二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提供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供招标人选用,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招标文件的发售应当在市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和修改的内容应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加强对投标保证金缴存清退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开标应在市招投标中心公开进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参与监督。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通过计算机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 评标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招标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招标人对评标方法的选择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应经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核验后统一打印发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提交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副本分别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设、交通、水利部门在办理项目施工许可、开工报告等项目批准手续时,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应提供经其备案的申请人的招投标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符合直接发包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审查,并作为相关部门发放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条件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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