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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三个预案的通知
    【 内蒙古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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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年9月7日
    『生效时间』2007年9月7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三个预案的通知
    [ 2007-10-9 ]



    阿署发〔2007〕63 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阿拉善盟矿山企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阿拉善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已经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生产 安全 方案 通知  

          
     
      阿拉善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了加强对突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管理,保证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有效和有序的实施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政发〔2004〕 11号)精神,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宗旨
      以"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多方协助、减少损失"为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二、应急救援范围和事故等级
      (一)救援范围
      道路交通、工矿、商贸、工程建设、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火灾、水灾和恶性中毒等事故。
      (二)事故等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各项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1、根据工作需要,盟行署成立阿拉善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调度指挥部成员(及其单位)和各个应急救援小组,参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指挥部
      总指挥由盟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盟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盟安监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由指挥部组成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组成。
      3、指挥部成员
    由盟行署分管秘书长,盟安监局、公安局、工会、监察局、宣传部、交通局、经济委员会、建设局、卫生局、环保局、商务局、工商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电业局、发改委以及各旗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指挥部工作职责
      1、组织领导全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重特大事故的预防工作;
      3、建立统一领导、高效权威的全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系统;
      4、组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5、发布应急救援命令;
      6、负责全盟范围物资设备、人员的调用和事故现场周边出现险情时组织人员疏散工作。
      (三)指挥部下设机构
      1、综合组: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事故处置工作,由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盟安委办)负责。
      2、警戒保卫组:负责组织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管制等工作,由盟公安局负责。
      3、抢险救援组:负责组织事故处置、调度工作,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下设5个常设抢险救援组。
      ⑴、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抢险救援组,由盟公安局负责。
      ⑵、矿山企业、工矿商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抢险救援组,由盟安监局负责。
      ⑶、工程建设事故抢险救援组,由盟建设局负责。
      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设施事故抢险救援组,由盟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负责。
      ⑸、急性中毒事故抢险救援组,由盟卫生局负责。
      ⑹、其它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由其主管部门或盟行署指定部门负责。
      4、技术资料组:具体负责提供有关生产技术资料和资源开发、地质等资料,由盟经济委员会和国土资源局负责。
      5、医疗救援组: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中毒、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由盟卫生局负责。
      6、物资供应组:负责抢救受伤、中毒人员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工作,由盟商务局牵头组织,盟经济委员会、发改委、交通局共同负责。
      7、环保监测组:负责事故现场及有害物质扩散区域的洗消、监测工作;必要时可代表指挥部对外发布有关信息,由盟环保局负责。
      8、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牵头,具体负责事故调查组的接待服务、抢险人员的食宿、车辆调度等工作。
      9、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牵头,盟民政局、工会、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具体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10、新闻组:由盟委宣传部牵头,负责接待新闻媒体记者和对外发布信息,及时了解并提供事故动态和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和善后处理等方面的情况。同时,根据救援情况,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做好宣传报道,及时平息谣传或误传,安定民心。
      四、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将所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盟行署办公室、盟安委办和归口主管部门。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事故报告的要求和程序
      1、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故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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