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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安全生产工作规则的通知
    【 内蒙古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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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年9月4日
    『生效时间』2007年9月4日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阿拉善盟安全生产工作规则的通知
    [ 2007-10-9 ]



    阿署发〔2007〕62 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各大企业:
      《阿拉善盟安全生产工作规则》已经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安全 生产 通知          

      阿拉善盟安全生产工作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在盟行署统一领导下,由各旗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行业监督管理和综合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安全行业监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和"管行业就要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
      第四条 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落实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起从盟、旗(开发区)、乡镇(苏木)及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二、各级政府领导成员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各旗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旗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各旗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旗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日常工作中。
      (二)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全面了解本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状况,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督促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明确到具体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建立起高效灵敏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制。
      (三)组织制定并签署本地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辖区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第七条 各旗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促责任部门和单位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听取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全面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综合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四)督促有关部门制定并补充完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五)所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八条 各旗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抓好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对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产内容进行部署、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检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和防范措施落实工作。
      (三)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工作。

      三、盟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盟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盟安委会)是盟行署的非常设机构,属于盟行署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盟行署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盟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盟委、行署领导下,指导全盟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盟安委会主任可根据需要由盟行署领导担任,委员由盟委、盟行署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领导担任。
      因工作需要变更盟安委会成员单位成员时,经盟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盟安委会行文;因工作需要变更盟安委会成员单位时,由盟安委会报经盟行署审批后,以盟行署办公室名义行文。
      第十一条 盟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按照自治区安委会的工作部署,在盟委、行署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盟安全生产工作。
      (二)提出制定全盟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方针政策的建议。
      (三)分析全盟安全生产形势,提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办法。
      (四)考核各旗、开发区、盟行署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协调公安、驻盟部队和武警部队参加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六)完成盟委、行署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 盟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盟安委办),盟安委办设在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盟安监局),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
      (一)向盟安委会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各旗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盟行署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盟行署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重大安全事故调查和办理结案工作。
      (六)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八)承办盟行署每季度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和每月的安全生产月度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督促、检查专题会议和每月工作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协助盟行署办公室举办安全生产工作新闻发布会。
      (十)承办盟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盟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 盟安监局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综合管理、监督、组织、协调盟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和预测全盟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制定、实施全盟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归口管理国家、自治区和盟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措施资金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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