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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思昌等诉被告罗雄飞、商祝平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史思昌等诉被告罗雄飞、商祝平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路民一初字第459号
原告史思昌,男,195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刘昌芝(系原告史思昌之妻),196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兆辉(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俊(系两原告之女婿), 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罗雄飞,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项俊勇(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史思昌、刘昌芝与被告罗雄飞、商祝平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两原告于200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商祝平的起诉,本院依法裁定准许。本案依法由员金平沧适用简易程序于200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兆辉、陈俊、被告罗雄飞及其委托代理人项俊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思昌、刘昌芝诉称,2004年10月25日,被告雇用的驾驶员商祝平驾驶被告所有的浙J-Q1947拖拉机从椒江驶往路桥峰江方向,18时35分许,途经104线1760km+680m处,与原告之子史林骑电动自行车从道路右侧驶往左侧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史林受重伤的交通事故。事故经路桥交警大队认定,商祝平负主要责任,史林负次要责任。史林受伤后在台州医院路桥院区住院抢救治疗63天后死亡,至今尚欠医院医疗费86941.53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及家属多人多次从湖北老家赶到路桥处理事故,花费了大量的交通费,并造成误工。史林之死,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据此,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6941.53元、死亡赔偿金108620元、丧葬费10426.50元、住院护理费1260元、处理事故交通费10518元、电动自行车损失费13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896.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人民币249964.43元。
被告罗雄飞辩称,1、对事故责任及原告诉讼请求中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住院护理费没有异议;2、对其他赔偿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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