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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东行初字第152号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东行初字第152号
原告南昌赣建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象连,该中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饶包如,该中心员工
委托代理人胡耀明,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昌市气象局
法定代表人吴延年,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易高流,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罗健,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昌赣建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赣建检测)不服南昌市气象局(以下简称气象局)防雷竣工验收行政处罚一案,于2005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05年9月2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赣建检测委托代理人饶包如、胡耀明,被告气象局委托代理人易高流、罗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气象局于2005年5月12日对原告作出[洪气罚字(2005)01号]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没有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防雷检测资质证书,开展防雷检测验收工作。经执法人员多次劝阻,拒不改正,仍对江西师范大学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进行检测验收,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第412号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决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处以2.2万元罚款。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以证明被告有执法主体资格。
2、2004年10月11日,被告在《南昌日报》刊登公告,以证明被告将行政许可事项对公众进行了告知。
3、被告向省气象局咨询原告是否具有防雷检测资质函及省气象局回函,以证明原告没有从事防雷检测的资质。
4、原告对江西师范大学瑶湖校区的新建防雷装置进行验收的《建筑电气装置检测报告》,原告对恒茂国际华城进行检测所发《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以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前所查明的事实。
5、立案审批表、案件讨论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证明被告作出行政处罚时查明了原告违法事实,所作处罚程序合法。
6、被告作出处罚决定书后送达的特快专递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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