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原告丽水市广通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处罚行政争议一案
原告丽水市广通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处罚行政争议一案
(2003)莲行初字第18号
原告丽水市广通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丽阳路703号。
法定代表人陈如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雷月平,浙江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丽水市丽青路81号。
法定代表人朱建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根龙、吕有为,该局干部。
原告丽水市广通彩印有限公司(以下称市广通彩印公司)诉被告丽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称市工商局)工商处罚行政争议一案,原告于2003年9月16日诉来本院,本院于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市广通彩印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如建及其委托代理人雷月平、被告市工商局法定代表人朱建军的委托代理人任根龙、吕有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市工商局于2003年6月19日作出丽工商案(2003)12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于同年3月22日违法印制含有伪造的企业名称和卫生批号内容的标签类广告宣传品,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处以警告、没收胶片和罚款15000元的处罚。
原告市广通彩印公司起诉称,原告接受案外人叶君委托承印“天堂山泉”饮用泉水标签10000张且收取印制费1400元属实,但该印刷品属于产品标签而非广告宣传品性质,故被告认定原告印制广告宣传品并处以相应处罚系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同时,标签所示企业和卫生批号系委托人提供且后经证实属实,不属于伪造的产品标识。故请求撤销被告处罚决定。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告市工商局答辩称,原告印制的印刷品中含有伪造的企业名称和卫生批号,列有产品的生产地、产品质量、生产工艺介绍及送水服务电话等产品介绍宣传内容,根据有关规定原告行为属于印刷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的行为,故被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规范性文件正确,且被告处罚程序合法,请求予以维持。被告市工商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有:1、叶君、卢立远、陈如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所印制的产品标签、委托书,证明了原告的违法事实;2、立案表、调查终结报告、核审表、处罚决定审批表、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书、送达证,结合1号证据,证明被告程序合法;3、《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家工
······
【以下内容只有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才能查看。】
|
|
|
|
|
|
|
| |
|
| 他们正在使用51zy |
|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
|
|
|
|
| | |
|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 【作者 | 点击 | 文章】 |
| 【贺卫方 | 68449 | 415 】 |
| 【苏力 | 62529 | 296 】 |
| 【郭国汀 | 51240 | 202 】 |
| 【姜明安 | 49746 | 237 】 |
| 【刘剑文 | 46848 | 202 】 |
| 【沈岿 | 40523 | 101 】 |
| 【陈兴良 | 39577 | 103 】 |
| 【鲜江临 | 37692 | 228 】 |
| 【徐国栋 | 37303 | 150 】 |
| 【刘大生 | 37165 | 144 】 |
| 【王怡 | 33641 | 142 】 |
| 【王轶 | 33275 | 88 】 |
| 【强世功 | 32428 | 94 】 |
| 【萧瀚
| 32237 | 97 】 |
| 【尹田 | 31239 | 104 】 |
| 【邵明 | 29594 | 93 】 |
| 【秦前红 | 28419 | 85 】 |
| 【董华春 | 26073 | 8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