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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抚顺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 辽宁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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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年9月3日
    『生效时间』2007年9月3日


      抚顺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抚顺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7月30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刘强

      二00七年九月三日

      抚顺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用于建筑、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第四条 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支持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总量控制的原则。

      城市中心区域不再增设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现有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将逐步迁出。

      鼓励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和社区标准化回收站亭,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

      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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