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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 广东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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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1日
    『生效时间』2007年10月11日



      关于印发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江府办[2007]10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局反映。

      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2.2 重大事件(Ⅱ级)

      2.3 较大事件(Ⅲ级)

      2.4 一般事件(Ⅳ级)

      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3.2 专家组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3.4 医疗卫生救援专业应急队伍

      3.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4.3 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工作

      4.4 信息通报

      4.5 信息报告和发布

      4.6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5.1 信息系统

      5.2 急救机构

      5.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5.4 物资储备

      5.5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

      5.6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5.7 其他保障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7  附 则

      7.1 责任与奖惩

      7.2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7.3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7.4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7.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7.6 预案制定与修订

      7.7 预案解释部门

      7.8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卫生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国家、省和《江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Ⅳ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该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政府需要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地)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采供血机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市卫生局成立江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组织、协调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组织、协调、部署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卫生局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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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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