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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物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陕西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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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年10月11日
    『生效时间』2007年10月11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物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汉政办发〔2007〕131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物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物业管理试行办法》已经2007年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汉中市物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汉中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汉中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汉中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房产管理局或城建局)是本县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工商、物价、公安、环保、城市管理、民政、电力、通信、供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管理,并负责受理职权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投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并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物业管理行业逐步建立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按照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城市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住宅房屋为一套一票;非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为一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100平方米为一票(不足100平方米的四舍五入记票)。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达50%以上,或者首套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两年以上;

      (二)公有住宅具备法定的物业管理条件和出售率达到50%以上。

      第九条 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宅出售单位)代表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筹备组成员及筹备组长的产生方式由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人员名单确定后,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提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三)登记和确认业主身份,核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提出业主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草案;

      (五)首次业主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15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的相关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 业主身份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以购房合同为准。

      第十二条 管理规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的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

      (二)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及决定物业区域内重大事项的方式;

      (三)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状况;

      (四)业主使用其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共用设施设备的权益;

      (五)业主参与物业管理的权利;

      (六)业主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权;

      (七)物业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的缴纳、使用、监管;

      (八)业主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的行为准则;

      (九)违反管理规约的责任;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就以下事项作出约定:

      (一)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

      (二)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

      (三)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

      (四)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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