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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 甘肃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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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年8月17日
    『生效时间』2007年9月1日


      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甘肃省人民政府文件

      甘政发[2007]6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现发布《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二○○七年八月十七日

      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使全省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相互关联衔接、有序运转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执行政策、精简、高效、精益求精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统一、严谨细致。

      第六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细则,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八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和承办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设立文秘部门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文秘人员应接受业务培训,具备有关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勤政廉洁。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十条 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

      (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

      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

      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处理案件,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有关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认识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准确标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秘密等级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用3号黑体字,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在公文首页左上角顶格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根据紧急程度,用3号黑体字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顶格分别标明“特急”、“急件”,两字之间空1字。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与紧急程度,秘密等级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1行,紧急程度顶格标识在版心右上角第2行。电报应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信函式公文作为公文特定格式,如需标识秘密等级或紧急程度,可置于函头下1行版心左边缘顶格标识。

      (三)发文机关标识。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文件”组成。对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如“甘肃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

      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名称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发文机关名称按党、政、军、群的顺序排列。联合行文时,“文件”二字均置于发文机关名称右侧,上下居中排布。如联合行文机关较多,必须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发文机关标识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字号(高×宽)应小于22×15mm。平行文或下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25mm,上行文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80mm。如需标识公文份数序号、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以及紧急程度,可在发文机关标识上空2行向下依次标识。

      (四)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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