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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刑法的全球化
    【 作者·贺云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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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刑法全球化的内涵及特征 

      刑法的全球化,是指不同国家的刑法在发展过程中,相互吸收、彼此渗透,从而使各国刑法在人类法律文明进步大道上趋于接近、协调发展、共同前进的趋势。刑法发展的这一全球化趋势,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刑法发展的全球化是以承认各国刑法的差异性或多样性为前提,以内容上一定程度的趋同性为时代走向的。不同的国家,都有其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历史发展轨迹,因而各国的法律制度必然各具特点,从而表现出强烈的差异性或多样性。刑法是国内法,保护的是本国统治阶级的利益,维护的的是本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并且,刑法作为“保障法”,与其他法律相比,更容易受意识形态的影响,因而,各国刑法间的差异性表现得更加明显。在这个意义上讲,刑法更表现为一种“地方性知识”。 

      认为刑法的全球化就意味着否认刑法的差异性、民族性的观点固然错误,但那种夸大刑法的差异性、民族性从而否认刑法的全球化趋势的观点同样也是错误的。如上所述,各国刑法具有差异性,但同时刑法作为人类智慧的产物,还具有共同性,这种共同性的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表现为趋同性。“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交往的日益频繁,历史上存在的国家、民族以及地域间的堡垒,会越来越打开,从而法律文明的历史个性逐渐减弱。在法律文明的交流与传播过程中各个民族或民族国家的法律制度之间相互沟通,相互渗透,相互吸收,从而逐渐成为一个协调发展、趋于接近的法律格局”。这是当代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客观趋势,也是当代刑法现代化进程的客观趋势。刑法趋同的态势有:刑法价值准则方面的相似性,如对刑事立法正义和刑事司法正义的追求、对人权的确认和刑法保障等;打击国际犯罪要求的共同性,如刑事司法协助的互惠性、针对国际犯罪的法律反应机制的和谐性和国际性,等等。 

      其次,刑法的全球化是一个历史的、动态的、漫长的过程,它既不以各国刑法制度中的共同性内容多于差异性内容为成立前提,也不以实现世界刑法大同为终极目标。 

      刑法发展的全球化走向,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长期演变的历史产物。它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揭示的是刑法发展过程中各国刑法制度相互吸收、力图与国际接轨而共同性内容不断增多的趋势。“我们断言当今国际社会的法律发展已呈现强劲的趋同化走势,并不意味着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中共同性内容已多于差异性内容,只是说各国法律制度中共同性正在不断增加并形成一种趋势”,因而,刑法的全球化进程则更加漫长。因为,刑法除受经济、政治、文化、历史背景的影响更大外,其阶级职能的存在与体现更为明显,可以说,与其他法律相比,各国间刑法的差异性突出,且差异性远远大于共同性,这就决定了刑法的全球化进程道路漫长,且颇多障碍。 

      刑法的全球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但这并不必然得出刑法全球化的最终结果就是世界刑法大同的结论。刑法的全球化,是指各国刑法为共同打击危害全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促进经济发展、尊重人格尊严,减少和消除在国际交往与合作中的障碍,而形成的相互吸收、协调发展的态势,并非指要实现刑法的世界大同。任何国家的刑法也不可能完全相同。实际上,刑法发展的全球化趋势,是与主权国家的推动分不开的。吸收外国刑法中的先进因素,缔结、批准或加入有关国际刑事公约并在国内刑法中体现出来,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正成为各国政府的共识。这一事实本身表明,刑法发展的全球化趋势并不能淹没主权国家的自主独立性,国家主权因素在一定意义上反而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因而任何关于刑法世界大同的想法都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二、刑法全球化的成因分析及评价  

      刑法的发展不是孤立封闭的法律现象,而是一个开放的国际性的过程。随着经济全球化、市场化、信息化的发展,当今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领域的相互交流与协商、相互借鉴与吸收、相互依赖与合作将大大加强,各国刑法相互吸收、彼此融合,与国际接轨的现象将日益增多,刑法发展的全球化走向将逐渐强劲。刑法发展的这一全球化趋势有着其深刻而复杂的原因。 

      (一)经济全球化是刑法全球化的最关键因素 

      刑法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既受制约于经济基础,又能为经济基础服务。当下市场经济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确立和经济的全球化,进一步推动了刑法发展的全球化走向。如果说冷战结束以前,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运行体制的不同,一定程度妨碍了彼此法律之间的合作和交流,那么,当今世界计划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体制相互对立的消失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普遍确立。处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国家要发展本国的市场经济,除了学习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民商法经验外,还应注意对发达国家经济刑法的吸收和移植,以便使本国刑法能有效地为市场经济保驾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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