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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们对公法与私法争论了许多世纪之后,现又进入了崭新的探索路径:硬法与软法。十年前,本人曾写过《公法、私法与经济法》一文;现在,又开始了另一个角度的思考:硬法、软法与经济法。前述公法、私法,均属硬法范畴;然而,忽略了软法,这种研究是不全面的。构建和谐社会,发展市场经济,既要依托硬法,又要借助软法。因而,推进软法研究,可定位于当代法学研究的前沿之列。
一、问题的缘起
1.中国现阶段的社会状况
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改革开放带来了社会构成的变化:一是出现了一支人数超过2亿的新型劳动大军——农民工,其中进城务工的有1.2亿左右。农民工问题是农民问题的延续。二是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主要有私营企业主、个体户、民营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中介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个体、私营经济创造的GDP已占全国经济总量的40%左右。2006年10月,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特别要看到,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由工人、农民(包括农民工)、知识分子、军人和新社会阶层成员组成的社会状况,要求国家的法更有效地规范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协调各种利益的分配、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那么,现有的法、法制——从理念到制度,从立法到实施,能跟得上时代的步伐吗?能适应多元化的社会诉求吗?
2.法是什么,法在哪里
按照现行立法体制,包括四大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一级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一级及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的规章。以上规范性文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统称为“法”。它们具有“国家法”的基本特征:由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作为人们的共同行为准则,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除此之外,社会现实中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具有约束力、强制力的规范,还有别的什么吗?仔细观察,就会发现,在国内,在国际,这样的规范大量存在。比如,行业规则,公司章程,专业标准,国际宣言,等等。它们并非主权国家制定的,或者虽由国家机关制定却不属于法律规范,但它们在不同领域向人们宣示着: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当怎样做,不应当怎样做。这些行为规范有没有约束力、要不要实际执行?它们与国家制定的法即国家法有着什么关系?只要尊重现实,就可以看出,在经济全球化和中国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传统的“法”的概念难以解释上述国家法或超国家法的社会现象,它正面临着挑战。
假如跳出传统的“法”的框框,而把它置于一种宽泛但却实在的语境之下,可以将“法”分为更大的两类:第一大类为硬法(Hard Law),指正式的法律规范体系,在中国,即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第二类为软法(Soft Law),指不属于上述传统法范畴的规则体系。上述各种行为规则以它们各自独特的内容和方式,调整社会关系,确定组织结构,规范人们的行为,从而形成为社会治理中的硬法机制和软法机制456。
3.软法研究的发端
现代人生活在一定的制度之中,而制度包含着各种规则。正如学者指出的:“人类的相互交往,包括经济生活中的相互交往,都依赖于某种信任。信任以一种秩序为基础。而要维护这种秩序,就要依靠各种禁止不可预见行为和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我们称这些‘规则’为制度。”制度意义上的法,正是关于人们权利、义务的各种规则(规范)的总称。各种具有约束力、强制力的规范,按其普遍性和特殊性,可以划分为硬法和软法。硬法机制、软法机制,就是硬法、软法的原则和规则体系及其发生作用的方式、方法和效果。
软法的概念,是法学者想当然地提出来的吗?不是。是简单地从外国移植过来的吗?也不是。与客观存在的软法现象相对照,现有的中外研究成果都不是“源”而只是“流”。软法现象是经济市场化、社会民主化、法律社会化及全球组织化的产物,它适合了市场经济、和谐社会、公共管理和国际合作的需要。软法作为社会规范,从国际到国内,早已产生,随处可见,在公共的、私人的活动领域,实际地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人们往往熟视无睹。这恐怕主要应从认识论的角度加以检讨。
软法的概念最早出现于国际法研究领域,后来发展到国内法研究领域。围绕国际经济、政治秩序,国际法著作中经常提及“软法”这一概念456。比较法著述中也出现了“软法”的术语,比如研究欧盟法时软法已成为一个基本分析工具。在西方,美国、加拿大、意大利、瑞典、瑞士、英国、荷兰、德国及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学者近年来对软法现象的研究逐步兴起,设立机构,举行研讨,著书立说,大都肯定了软法在公共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而且,硬法、软法混合理论(theory of hybridity)在欧洲许多国家也在兴起。在中国,老一辈法学家罗豪才教授等倡导开展软法机制研究,许多中青年学者亦开始关注这一类软法现象。自2005年12月北京大学成立软法研究中心以来,人们已逐渐觉察到,法学领域正酝酿着一场革命。软法研究应当属于一项富有挑战性的前沿性课题,属于一种新兴的交叉学科研究,它涉及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本文主要以经济法对经济领域的公共治理为视角,侧重对经济软法现象做些初步的探讨。
由于软法机制内容的丰富性和问题的复杂性,也由于我国对这一类现象的研究刚刚开始,目前存在诸多争论势所难免。在发展民主法治、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下,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对软法机制的研究将会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不过,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在讨论中对“法”的界定应当选择同一的特定语境,采用合适的分析标准。这样,大家对同一种问题的共识才会多起来。语境的一致与法律多元化并非绝对矛盾,“和而不同”与“求同存异”均为现实的选择。对软法现象,是肯定还是否定;如果肯定,又如何确定它的内涵和外延、正面的作用与负面的因素,以及它与硬法的关系,等等,都有待探究,并且需要持续不懈地集体努力。研究的主旨即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如何提升对法的认识,建立起硬法与软法相结合的有效机制。
4.经济法制与硬法、软法的关联
经济法制指的是经济领域的法律制度及法律秩序,它由经济方面的立法、执法(行政执法、司法及仲裁)、守法、法律监督、法律服务等要素构成。其指导思想为一定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比如中国现时遵循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而非抽象的所谓现代司法理念。就法律部门而言,它涵盖民法的大部分、经济法的全部和社会法的一部分。就规范性质而言,它涉及公法和私法。以上所说均属于硬法机制。
仅从硬法的角度认识经济法制还是不够的。其实,经济法制中的软法现象并不鲜见。行业规则、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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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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