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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域名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实证分析
    【 作者·陈晓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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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问题及意义 

      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域名具有技术性和标识性。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兴起和繁荣,域名越来越受到企业和社会的重视,域名的市场价值越来越重要。一定程度上,INTERNET域名现已具备了远远超出其技术参数价值的新功能,即在一定程度、一定领域、一定范围内充当商业标识符号,作为消费者识别、评价与认知商业经营者,尤其是网上商业经营者的重要身份符号,代表着经营者在CYBERSPACE中的商业形象。因此,随着域名价值的被“发现”,实践中关于域名的各种纠纷层出不穷。 

      域名作为一种互联网技术带来的新生事物,人们对其认识不甚明朗,本人认为主要包括两部分,即域名的法律地位及其保护。在我国,域名的法律地位立法上未给出明确的答案,而学术界也是众说纷纭、争论不休。有的认为域名只是一种技术符号,否定其为一种权利的属性;有的认为域名是一种民事利益,为民法的保护对象之一;而有的认为域名是一种知识产权。在域名的法律地位未明确的前提下,对域名的保护显得缺乏根基,而关于域名的保护模式的争论也仅是学说上的自说自话而已。 

      一方面,随着互联网的发达和电子商务的兴起和繁荣,域名的价值日益凸显,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利益,因而越来越受到企业和社会的重视;另一方面,域名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法律地位依然悬而未决,对其保护更是显得无章可循。但是,实践中关于域名的纠纷却是层出不穷,一系列的问题急需解决。因此,本文试图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出发,从法律规定、司法裁判及商标注册和商标异议裁定三方面,探讨域名的法律地位及保护在我国到底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境地,并希望从中获得启发,能够为解决某方面的问题提出自己浅薄的看法。 

      二、实证分析 

      (一)法律规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方面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就域名的法律地位及保护作出明确规定,涉及域名的规定主要包括以及几个方面: 

      1、原则性规定。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些原则性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法律的规制,因而,在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活动中必须遵守此原则,而其他民事活动也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域名所有人的利益。二是关于民事权益,本人认为,域名包括在此处的民事权益中,因而受到民法的保护。 

      2、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商标法第52条第(五)规定了其他侵犯商标权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司法解释)第1条第(三)进一步解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为商标法规定的其他侵权情形之一。这一规定主要是用来规制域名的不当注册和使用,以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 

      3、专门性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域名司法解释),专门对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做出规定。其主要内容在于如何认定域名的注册和使用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其中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对驰名商标和普通注册商标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2)对他人在先拥有的域名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即恶意注册与他人域名相同或近似的域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3)其他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此可见,在域名注册、使用活动中,他人在先合法拥有的域名可以作为一种在先权受到保护,他人不得侵犯。 

      总之,从法律规定上看,没有明确域名的性质和地位,其中与此有关的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域名可以作为一种民事权益受到保护;二是在他人注册和使用域名时,域名可作为一种在先权受到保护;三是他人的民事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违背此原则而损害域名所有人的利益。 

      (二)司法裁判方面 

      1、相关说明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法院的司法判决,客观地分析在司法领域域名的地位和保护状况。但是,从第一件与域名有关的案件发生到现在为止,这类案件已经成千上万,因而全部分析显得不可能,也显得没必要。同时,司法裁判的形式也是多样的,有的以撤诉结案,有的以调解结案,而更大多数的是以法院的判决结案。限于研究的必要和时间的允许,本文只分析法院的判决,而且受可获得的资源的限制,本文也不可能对全部判决进行分析。本文根据北大法宝数据库及北大法意数据库提供的与域名有关的数百个司法判决,综合考虑时间、地域、案由、判决结果、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因素,精选了14个判决作最后的分析,14个判决的详细情况见附表1。 

      从时间上看,所选案件从1999年开始至2006年止;从地域上看,包括北京、上海、宁波、乌鲁木齐、吉林省等省市的法院;从案由上看,包括域名权属纠纷、域名合同纠纷、域名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从判决结果上看,有的认定域名注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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