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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 福建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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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7年9月4日
    『生效时间』2007年9月4日
    莆政办〔2007〕162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莆田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莆田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二〇〇七年九月四日  


    莆田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质量工作会议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57号)和《福建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闽政办[2007]178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到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4个月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集中整治,有效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出厂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工业品生产使用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生产食用全过程监管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产品质量监管网络,强化广大企业和生产经营者的质量责任,增强全社会的质量意识,增强人民群众消费信心,把我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加快湄洲湾港口城市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重点产品包括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产品、进出口商品,特别是黄石镇的腐竹、西洙村的安全网等;重点单位包括蔬菜生产基地,规模畜禽、水产品养殖场,肉联厂、屠宰场,饲料加工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及小作坊,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产品超市、小食杂店、小型餐馆,以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区域包括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生产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以及制假售假屡打不绝、反复发生的区域。
    二、主要任务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开展10个专项整治行动。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市农业局牵头负责,市经贸委、市卫生局、市工商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农业投入品销售环节的监管,重点检查饲料中是否添加三聚氰胺、“蛋白精”和“苏丹红”等违禁化学物质,是否违规经营禁用兽药和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高毒农药;加强农业生产环节的监管,重点检查是否使用禁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和“瘦肉精”、莱克多巴胺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的监测,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县、区城市中心的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农产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问题基本得到解决;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蔬菜、畜禽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率和检出率进一步下降。
    (二)水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负责,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莆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
    加强水产养殖环节渔药使用的监管,建立水产养殖投入品使用及投入品进出仓登记制度,对水产品养殖场用药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水产品“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药物残留的监测;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违禁药物和化学物品的违法行为。
    到今年年底,县、区城市的重点水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质量安全监测范围;规模养殖场、标准化示范区使用违禁药物和化学物品问题基本得到解决;药物残留超标率和检出率进一步下降。
    (三)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市质监局牵头负责,市经贸委、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查处无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小麦粉、大米、酱油、醋、灭菌乳、巴氏杀菌乳、碳酸饮料、矿泉水、纯净水、方便面、饼干、冷冻饮品、白酒、葡萄酒和啤酒等16种食品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严格食品市场准入,强化证后监管,对获证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提高抽检覆盖面,扩大抽检批次,强化监督抽查;抓好食品添加剂备案制度的落实,夯实监管基础。
    到今年年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解决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种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问题;基本消除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遏止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
    (四)食品生产小作坊质量安全整治(市质监局牵头,市经贸委、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等部门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按照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必备条件要求,对辖区内食品生产小作坊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凡严重不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的,给予一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期满仍然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同时打击、取缔制假制劣食品生产“黑窝点”;凡生产瓶(桶)装饮用水、瓶装白酒、儿童食品、乳制品的食品生产小作坊,必须在一个月内限期转产,到期未转产的予以取缔;对保留下来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小作坊,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名单,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认后保留,建立监管档案,纳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日常监管范畴。落实公开承诺、岗前培训、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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