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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年7月17日 『生效时间』2007年7月17日 昆明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昆明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昆政办〔2007〕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城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昆明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昆明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云发〔2006〕21号),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全面实施“七彩云南保护行动”,切实解决当前我市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环境权益,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7〕54号)和省环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07〕202号)要求,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落实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第八次全省环保大会及昆明市环保大会精神,围绕影响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全面实施“七彩云南保护行动”,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建设项目等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开创“十一五”环境执法新局面打下坚实基础。
二、整治目标
(一)在2006年对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排污口实施取缔的基础上,巩固取缔成果,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
(二)坚决取缔2000年3月20日之后在饮用水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的有可能向水体排放废水的建设项目;2000年3月20日之前已建设的项目,必须在达标排放的前提下,在2005年污染物排放总量基础上削减20%。
(三)滇池流域内废水排放企业的废水排放达标率达100%。
(四)重点监管企业(含城市污水处理厂)按《昆明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及管理实施意见》的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率达到90%以上;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达到100%;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及产生危险废物单位须有完善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措施到位、责任到人,杜绝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六)人民群众环境满意度明显提高。
三、整治重点和具体要求
在对前四年专项行动清理整顿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集中开展以下整治:
(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整治
一是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要求,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和划定,将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工作制度化、长效化。二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对2000年以来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新、扩建的建设项目停业(产)或关闭;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治理直至停业(产)或者关闭;对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进行全面清理。三是对影响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出境河流水质的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完善饮用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重点排污企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送市环保局备案。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和安监局联合下发《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要求,重点整治金沙江、南盘江、牛栏江等主要河流和湖库沿岸化工企业和采选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检查其应急预案及紧急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可操作性、有效性。对未建设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置设施的,要停产治理;对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消除隐患。四是对不能满足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要求的柴河水库、大河水库,要在查清污染因素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加大防治力度,使水质逐步得到改善,直至达到水质要求。五是加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饮用水污染问题的整治力度,切实保障群众饮用水安全。
(二)深入开展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环境违法问题整治
一是彻底清理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土政策”,尤其是阻碍环境执法、降低环境保护准入条件和违反排污收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一律予以纠正。二是对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不得批准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已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三是对污染治理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给予从重处罚。四是对未按规定申请“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五是对废弃危险化学品随意弃置或不按规定处置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造成环境污染的,依法限期治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六是对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内依法配套建设的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成或污水处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的,要限期治理,逾期不能达标的要停产治理,同时责令入网排放企业限产、限排。重点检查寻甸金所工业园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杨林工业园区、东川四方地工业园区、安宁草埔工业园区和呈贡新城。各县(市)区政府,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应对区域内其他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进行专项检查,写出专项检查报告,上报昆明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三)开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点行业、企业的环境污染整治
1.全面清查土法炼铅、炼锌和土法炼焦的反弹问题。一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企业,依法予以取缔。二是对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开采企业,一律停止生产。三是对没有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四是对采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的铅再生回收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已建设的一律取缔。
2.对造纸及纸制品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一是严格按照《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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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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