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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武知初字第118号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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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武知初字第118号

      原告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桥口区仁寿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彭明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楠,女,武汉中南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邓九林,男,汉族,44岁,住(略),系个体经营武汉市江汉区老九蒸功夫汤馆业主,身份证号(略)。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烟草公司)诉被告邓九林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覃兆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许继学、陈峰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烟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楠,被告邓九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烟草公司诉称,我公司是一个以卷烟制造为主,涉足包装、印刷、物流等多种产业的现代化大型企业集团,主体企业为武汉卷烟厂,其前身南洋兄弟烟草公司汉口分公司创建于1916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烟草企业之一。集团公司于2004年经过联合重组后,总资产已达66亿元,生产规模达年产量167万箱,进入全国烟草行业的前五强。产品销量、销售收入、利税、利润等单体指标均进入全国烟草工业企业前十名,是烟草行业十强企业之一。旗下主要品牌为“红金龙”、“黄鹤楼”。经过近90年的培育和维护,上述品牌已成为我公司的主导品牌。2005年,我公司的“黄鹤楼”品牌香烟创销售收入28.77亿元,实现利税21.05亿元。2006年1-4月份,“黄鹤楼”香烟销售收入15.63亿元,实现利税13.81亿元,其销量增幅为全国高档品牌的第一名。“黄鹤楼”品牌作为我公司高档卷烟的代表产品,多次被评为武汉市名牌产品、湖北省著名商标。2003年又被国家烟草专卖局评为卷烟优等品,与中国“中华”、“玉溪”、“芙蓉王”等品牌一起被誉为中国高档卷烟品牌的“四大天王”。“黄鹤楼”品牌产品已覆盖全国23个省、区及直辖市,并远销泰国、菲律宾等东南亚市场。我公司对“黄鹤楼”的“黄鹤楼+图形”注册商标,更是下大力气投入广告宣传。2003年,对该品牌的广告投入0.64亿元,占企业广告投入的52.89%;2004年0.88亿元,占企业广告投入的53.99%;2005年0.98亿元,占企业广告投入的53.26%。近三年以来,我公司累计投入“黄鹤楼”注册商标的广告宣传费用达2.5亿元。为进一步提升“黄鹤楼”的品牌形象,进军国际市场,我公司计划注册“www.黄鹤楼烟草.cn”中文域名之时,发现被告已于2006年4月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首先抢注了“www.黄鹤楼商贸.cn”、“www.黄鹤楼商贸.中国”、“www.黄鹤楼香烟.cn”、“www.黄鹤楼香烟.中国”等中文域名。被告上述中文域名的主要部分与原告第1205768号“黄鹤楼+图形”注册商标相同,其网页上还将该注册商标作为其标记进行使用,被告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害。鉴于原告持有的第1205768号“黄鹤楼及图形”商标已达到驰名标准,被告与原告又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其注册、使用的涉案网络域名无正当理由,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从而损害原告该驰名商标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4类第1205768号“黄鹤楼+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2、被告立即撤销注册的“www.黄鹤楼商贸.cn”、“www.黄鹤楼商贸.中国”、“www.黄鹤楼香烟.cn”、“www.黄鹤楼香烟.中国”中文域名;3、依法认定原告第1205768号“黄鹤楼+图形”为驰名商标;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1、CNNIC中文域名注册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被告系涉案网络域名的注册人、使用人。

      证据2、网上证据保全公证书及光盘一份,证明被告实施了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

      证据3、有关“黄鹤楼+图形”注册商标达到驰名程度的证明材料(共25组),包括:商标注册证、企业和“黄鹤楼”牌香烟获得的各种荣誉证书、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2005年连续二届认定“黄鹤楼+图形”注册商标为著名商标的证书、中央及各级领导人、社会名人在原告视察、参观的图文材料、《求是》、《经济》、中华文化信息网、《经济日报》、《经济观察报》、《湖北日报》、《长江日报》报刊、杂志等媒体对“黄鹤楼”品牌的新闻报道及宣传资料、武烟集团以“黄鹤楼”品牌为主题而举办的捐款等社会公益活动的资料、“黄鹤楼”香烟在湖北、广东等地的销售商、代理商、销售专柜的分销机构及图片资料、“黄鹤楼”品牌香烟参加国际、国内展销会的宣传资料、“黄鹤楼”品牌香烟2003年-2005年的销售增长图表资料、“黄鹤楼”品牌香烟在中国大陆及境外地区的销售区域的分布图及营销网络图、“黄鹤楼”香烟品牌最早使用及及该商标持续使用实物及图片文史资料、“黄鹤楼”注册商标近三年以来的广告宣传资料、广告投入资料、“黄鹤楼”商标广告覆盖地域图、“黄鹤楼”商标户外广告、媒体广告的合同等资料(共57份)、“黄鹤楼”商标品牌策划、推广及宣传资料及合同、武烟集团和“黄鹤楼”品牌香烟2003年-2005年的主要经济指标、国家烟草行业主管机构发布的烟草系统卷烟工业企业排名表、企业资质资料、GB/T19001-20000质量管体系认证书、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书、企业近三年的产量及产值图表、税务部门出具的原告公司近三年的交税证明、企业近三年的资产负债及及利润分配表。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没有异议。

      被告邓九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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