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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武知初字第2号
原告深圳市立方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八街4号园东花园二楼。
法定代表人邱慧康,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范纯青,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钧,广东国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美联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392号怡美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吴文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龙,湖北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钢路4号。
法定代表人黄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良鸽,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武汉市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路8号。
法定代表人明锦郎,院长。
委托代理人谢龙,湖北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立方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下称立方公司)诉被告武汉美联地产有限公司(下称美联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本院依原告立方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了武汉市雅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雅苑公司)为被告,又因有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依职权追加了武汉市建筑设计院(下称武汉设计院)为共同被告参与本案诉讼。原告立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艾钧,被告雅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良鸽,被告美联公司、被告武汉设计院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龙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立方公司诉称,2002年1月,被告美联公司经实地调研后,即要约邀请原告立方公司为其开发的项目提供设计帮助,并正式向立方公司发出《美好家园(后更名为蓝色天际)建筑设计招标书》,并签署协议。协议约定:若原告立方公司的设计方案被被告美联公司采用,则需完成方案及初步设计的建筑部分,收费单价按15元/平方米计取。在得到被告美联公司书面协议以及保证方案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承诺后,原告立方公司决定投标。同年3月25日,原告立方公司依被告美联公司的要求,按时提交了投标文件(包括设计方案、设计说明书、设计模型、电子文件等),经被告美联公司组织的评标委员会评审,原告立方公司的方案设计名列第一。同年5月,被告美联公司提出修改原投标前所签订的协议,仅委托原告立方公司完成该项目方案设计的工作,经双方磋商后达成了11元/平方米的收费单价。事后,被告美联公司再无音讯。
2002年9月,原告立方公司得知被告美联公司已将该项目委托给未参加投标、招标活动的武汉设计院设计,即函告被告美联公司,今后不得采用原告立方公司的方案设计与构思,并按照招标书的约定,退还投标文件,支付投标补偿金5万元。但被告美联公司支付了5万元补偿金后,一直拒绝退还投标文件。
2003年8月,原告立方公司发现被告美联公司对外宣传的美好家园项目更名为蓝色天际。开展内部认购时,被告美联公司印发的宣传资料(包括网页、售楼书、媒体广告等),抄袭、剽窃了原告立方公司投标文件的内容。从规划到建筑单体,从推荐户型、表现图到文字说明,从设计要素、设计理念、规划布局、空间排列、组合到建筑平面等表现形式,与原告立方公司的方案设计十分雷同。被告美联公司不仅利用了原告立方公司的方案设计成果,完成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而且将原告立方公司的方案设计略作调整后,以自己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大肆宣扬,并荣获多个奖项。
原告立方公司认为,其独立创作的作品受法律保护。被告美联公司、被告雅苑公司未经许可,委托被告武汉设计院将原告立方公司的方案设计与构思进行修改复制后,对外进行发表和发行,侵害了原告立方公司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美联公司、被告雅苑公司、被告武汉设计院:1、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0万元;3、连带赔偿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8万元;4、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原告立方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12份证据材料:1、2001年1月,被告美联公司印制的《美好家园建筑招标书》;2、2002年3月25日,原告立方公司向被告美联公司递交的投标书公函及文字说明;3、2002年3月7日,被告美联公司出具的修改开标时间的通知函;4、2002年4月1日,被告美联公司评标后向原告立方公司出具,要求修改方案设计的函;5、2002年9月18日,被告美联公司向原告立方公司发出未中标通知及5万元的收款通知单; 6、原告立方公司与被告美联公司签订的《武汉美好家园工程设计咨询合同》;7、被告美联公司制作的售楼书、户外广告及网页宣传资料;8、被告美联公司使用原告立方公司方案设计中的表现图,在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花园制作的三幅户外广告以及原告立方公司在被告武汉设计院拍摄的美好家园设计方案鸟瞰图;9、向大庆与杨燕玲、杨宏之间的谈话录音资料;10、2002年9月4日,原告立方公司向被告美联公司出具的关于美好家园项目的函;11、被告美联公司与原告立方公司往来的7份函件;12、原告立方公司支出8万元费用的票据(包括律师费、差旅费)。
被告美联公司辩称,1、原告立方公司指控被告美联公司是美好家园(现为蓝色天际)项目的所有权人实属错误。蓝色天际是被告雅苑公司独立开发的项目,与被告美联公司是两个不同的独立法人。被告美联公司为其宣传,对外招标,是想与该公司进行合作,共同开发;2、原告立方公司未中标,其主要原因是不具备承接建筑设计的法律要件(无设计资质),设计的方案达不到招标书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3、原告立方公司指控被告美联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招标书的规定,凡是“参加投标竞标未中标的单位,被告美联公司支付5万元设计咨询补偿费后,有选择使用的权利”。按照这一规定,被告美联公司已向原告立方公司支付5万元咨询补偿费,选用其投标书中的有关内容,制作售楼书、网页、媒体广告对外宣传,并不侵犯原告立方公司的著作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美联公司为支持其答辩理由提交6份证据材料:1、蓝色天际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被告美联公司向原告立方公司支付5万元设计咨询费的电汇凭证;4、原告立方公司收到5万元出具的收款收据;5、《美好家园建筑设计招标书》;6、《美好家园建筑设计投标书》。
被告雅苑公司辩称, 1、蓝色天际是被告雅苑公司独立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方案设计是被告雅苑公司委托被告武汉设计院设计的,与被告美联公司无任何关联;2、被告美联公司选用原告立方公司投标书中的有关内容对外宣传,该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立方公司的著作权,与被告雅苑公司无关;3、被告雅苑公司并没使用原告立方公司的方案设计与构思,要求追加雅苑公司为被告,无事实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立方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雅苑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提交3份证据材料:1、武汉市国土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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