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06)武行终字第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玉珍,女,194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系神龙汽车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汉欣,武汉市汉阳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267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清,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柳向辉,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刘志方,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民警。
上诉人黄玉珍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对黄玉珍诉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履行治安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作出的(2006)阳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玉珍的委托代理人王汉欣,被上诉人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柳向辉、刘志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2005年7月1O日凌晨,原告向110报警台报警称家庭发生纠纷,其被丈夫锁在门外。被告接警后,指派二桥派出所值班民警随同原告到达原告丈夫付海所租住的水仙里社区50栋5单元20l室。由于原告与其丈夫付海长期分居,矛盾较深,付海又拒绝开门让被告进入室内。原告的报警称是家庭纠纷,被告认为不能强行进入室内检查,即对原告进行了劝导,并告知其家庭纠纷最好找儿女来一起商量解决。2005年11月29日,原告通过国内邮寄方式向被告提交了《请求对付海嫖娼行为进行处罚的申请书》。被告收到申请书后,对水仙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无事实证据予以证实,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依法具有对其辖区范围内的治安案件进行检查和劝导的法定职责。2005年7月10日凌晨,被告在接到原告的报警后,派出值班民警随同原告到达原告之夫付海租住的房屋,对原告所称的家庭纠纷进行劝导,已履行了法定职责。原告2005年11月29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提交要求对付海的嫖娼行为进行处罚的申请书,被告接到申请后进行了调查核实,由于原告的申请无事实及相关证据证实,申请不能成立。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黄玉珍要求被告履行对其丈夫付海的嫖娼行为进行治安处罚的法定职责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付海系夫妻关
······
【以下内容只有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才能查看。】
|
|
|
|
|
|
|
| |
|
| 他们正在使用51zy |
|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
|
|
|
|
| | |
|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 【作者 | 点击 | 文章】 |
| 【贺卫方 | 68449 | 415 】 |
| 【苏力 | 62529 | 296 】 |
| 【郭国汀 | 51240 | 202 】 |
| 【姜明安 | 49746 | 237 】 |
| 【刘剑文 | 46848 | 202 】 |
| 【沈岿 | 40523 | 101 】 |
| 【陈兴良 | 39577 | 103 】 |
| 【鲜江临 | 37692 | 228 】 |
| 【徐国栋 | 37303 | 150 】 |
| 【刘大生 | 37165 | 144 】 |
| 【王怡 | 33641 | 142 】 |
| 【王轶 | 33275 | 88 】 |
| 【强世功 | 32428 | 94 】 |
| 【萧瀚
| 32237 | 97 】 |
| 【尹田 | 31239 | 104 】 |
| 【邵明 | 29594 | 93 】 |
| 【秦前红 | 28419 | 85 】 |
| 【董华春 | 26073 | 8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