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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3)江中法刑初字第28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翠心,女,1962年7月2日出生,住(略)。系被害人邓卫雄的母亲。
诉讼代理人赵润培,住台山市斗山镇环东路22-2座301房。
被告人阮畅明,绰号“包公”,男,1985年4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略)。2003年1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阮伟俊、林丽娟,系被告人阮畅明的父母。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阮伟俊,男,1953年12月18日出生,住(略)房。系被告人阮畅明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丽娟,女,1967年10月6日出生,住(略)。系被告人阮畅明的母亲。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江检刑起诉(200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畅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翠心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雅旺、代理检察员林文礼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翠心及其诉讼代理人赵润培,被告人阮畅明及其辩护人阮伟俊、林丽娟,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阮伟俊、林丽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畅明于2003年1月11日晚上9时许,在帮曹某彬向赵某豪追讨拖欠的工资款期间,打了赵某豪一个耳光。赵某豪的儿子赵某文想教训被告人阮畅明。2003年1月12日晚上11时许,赵某文连同邓卫雄、赵某2人,前往台山市斗山镇金海湾酒吧楼下横巷,找到被告人阮畅明与其理论。期间,邓卫雄用双手推了被告人阮畅明一下,被告人阮畅明随即与邓卫雄扭打在一起。被告人阮畅明将邓卫雄推翻在地,用身体压住其前胸,左手肘压住其颈部,右手从裤尾袋中掏出用以防身的弹簧刀,向其左腿上刺了一刀,又向其手、胸部及左腋刺插多刀。此时邓卫雄挣扎反抗,将被告人阮畅明踢倒。被告人阮畅明见邓卫雄反抗,十分气愤,遂冲上前在邓卫雄的前胸部位猛刺一刀,又扯住邓卫雄的衣领,在邓卫雄的背部及臀部刺插多刀。邓卫雄倒地,大量流血。赵某文等人见状,忙冲上前制止,并扶起邓卫雄送往医院抢救。邓卫雄经抢救无效死亡。
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证人陈竞生、曹广彬等人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阮畅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阮畅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提请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翠心以被告人阮畅明殴打其儿子邓卫雄致死为由,要求被告人阮畅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阮伟俊、林丽娟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医药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149996元。
庭审中被告人阮畅明辩解称是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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