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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赖盛翘诉被上诉人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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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赖盛翘诉被上诉人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 佛中法民四终字第3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赖盛翘,男,194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略),身份证编号(略)。

      委托代理人:梁劲岳,男,1944年7月29日出生,住所地,(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顺峰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蔡德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贵树,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国文,系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赖盛翘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家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民一初字第0040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赖盛翘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劲岳、被上诉人万家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贵树、杜国文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赖盛翘属万家乐公司退休干部和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类人员,具有高级职称,2001年11月退休后,赖盛翘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收取其按企业退休干部发放的退休金(不包括职级补贴),同时万家乐公司每月自行向赖盛翘发放职称补贴411元。后赖盛翘收到万家乐公司在2005年4月19日做出的一份通知书,告知其因国家干部身份的内退、退休员工原享受的职称补贴是属企业行为,公司决定从2005年3月份起,取消全部内退、退休人员的职称补贴待遇。万家乐公司自2005年3月起停止向赖盛翘发放职称补贴。

      原顺德市人民政府顺府发[1997]33号《关于适当调整市属企业退休国家干部待遇的通知》第二条规定:1994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企业国家干部(转制时没有产权股的)职级、职称补贴,由企业按不低于本通知调整后标准80%的数额发放。中共顺德市委组织部顺组字[1997]13号《关于调整市属企业退休专业技术干部待遇的通知》中确定初、中、高级职称补贴标准分别为每月333元、399元、411元。万家乐公司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发放职称补贴。佛山市人民政府在2003年11月24日下发佛府函[2003]98号《关于给企业退休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发放职级补贴的通知》,该文件第四条规定:“国有、集体企业退休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级补贴,在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之前,原则上自行解决,确有困难无力支付的,经批准后由同级财政拨款解决。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之后,统一由同级财政拨款解决。其他类型企业,如转制、破产、关停企业等的退休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职级补贴的资金来源,由同级财政拨款解决。企业退休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享受职级补贴,由政府人事部门牵头,会同退休人员所在单位的原主管部门和资产经营公司审定,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代发”。佛山市顺德区政府于2006年1月28日做出顺府办函[2006]38号文件,复函内容:对于广东万家乐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国家干部的职称补贴,同意由区委组织部核定,并由区财政局落实发放资金,由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代发。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退休人员的职称(级)补贴问题,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是本案必须审查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三类:第一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第二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第三类是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 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赖盛翘已退休,与万家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显然不可能存在履行劳动合同中的纠纷及事实劳动关系纠纷,不属于第一类、第二类劳动争议案件。万家乐公司是参加了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双方所争议的职称(级)补贴问题现在没有纳入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养老金,也不属于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范围,所以不符合第三类劳动争议案件的条件。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职称(级)补贴没有具体的规定,原顺德市委、政府有关职称(级)补贴的文件,及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均是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的一般规范性文件,属地方政策性规定和指导,不属于人民法院调整的民事案件范围。综上所述,赖盛翘、万家乐公司之间的职称(级)补贴问题,既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也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其他民事案件范围,应由相关制定政策部门处理。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赖盛翘的起诉;该案受理费50元,由赖盛翘负担。

      上诉人赖盛翘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追偿的职称补贴是上诉人退休金的组成部分。1、职称补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中“工资”的组成部分,“有规定的各种奖金、津贴、补贴”中“补贴”的一种。2、国家目前只就工资中的标准工资(基本工资)项目纳入社会保险统筹。3、“职称补贴”是国家人事组织部门依职权管理的工资项目之一,其发放范围、发放标准等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在职称补贴未纳入社会保险统筹中代发(即社会化管理)时,根据有关政策文件规定,仍由退休国家干部原所在单位发放。4、被上诉人自上诉人退休当月起,一直依国家有关政策按月发给上诉人职称补贴411元,直至2005年3月无理扣发时停止。被上诉人没有法定事由不予以支付。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退休金中被上诉人无理扣发应支付的职称补贴,而发生了争议,可视为劳动争议,有法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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