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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缘起
1998年寒假期间浙江省义乌市正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殡葬改革引起了我们很大的关注。该市政府规定要求从1997年12月5日零时起,对所有去世的公民实行火葬,结果引起许多农民强烈的反应。义乌市就曾因此发生过有老人为避免火葬而服毒自杀的事件。这种法律与现实的剧烈冲突很自然引发人们对我国法律的性质的思考。
由于近代以来中国特殊的历史背景导致了国人强烈的现代化情结 ,“实现四个现代化”于是成了国家建设的目标,而法制的现代化则成了法律领域的震天口号。这种以现代化为价值取向的法律建设倾向于把中国的社会现实视为落后的、只是被动地等待国家法律改造的对象,因而很容易导致过分夸大国家制定法的作用。针对这种对国家法律的浪漫主义倾向,有人提出了法治的“本土资源”的概念,指出国家法律只有与人们生活习惯、惯例相一致或相近才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否则只能导致失败。〖1〗有人对此却则不以为然,认为这种观点对法律的普遍性、确定性提出的怀疑,可能会动摇制定法的权威地位,并进而否认立法和法理学追求进步的努力,因而对当今的法治建设是极为有害的。〖2〗
尽管有以上的争论,但有关关注民间法和法制实际状况的研究却逐步展开了。这些研究通过对法律实际运行的社会学分析,使人们认识到与法学家热情激昂的理论讨论相比相对沉寂但却更活生生的法律现实;这种研究进一步提醒我们,我们的法制现代化与西方法治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可能具有巨大差异。我们可以将两者的不同区分为“外生型”与“内生型”法治或者“政治推进型”与“社会推进型”法治之间的差异。〖3〗这种外生的政府推进型的法制主要是由法学家或政府部门设计出法律并通过强有力的政府向社会予以推行的;它总是以一种改造传统和现实的力量的面目出现。那么,在这种大规模的国家法律改造力量面前,我们的公民是怎样对待自以为代表“正义”的法律和自己生活于其中的传统习惯的?在代表现代的国家法律与代表传统的民间习俗相互冲突时,各自又是怎样坚持自己的正当性的?处于主动地位的政府在具体的情境中又是怎样处理这类矛盾的?这些都是我们应该思考的问题。也正是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对国务院刚颁布不久的《殡葬管理条例》在义乌市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并试图通过对这一国家法实施个案的了解与分析对上述问题作一些初步的思考。
这次调查是通过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本文在写作方式上将先考察义乌市政府在执行国家法律时的行为表现,然后再考察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村民们对改革的反应,最后将结合调查的结果作一些理论探讨。
一、法律实施中积极的政府
殡葬改革是建国以来的一项由政府推动的由来已久的社会改造运动。但自从1956年新中国的缔造者们签名倡导火葬以来,我国的殡葬改革还一直处于倡导阶段。1985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是我国殡葬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但它们倡导性质仍很浓厚。但近年来国家对土葬这种占用大量土地资源的丧葬方式变得越来越不能容忍了。于是1997年国务院又出台了《殡葬管理条例》,以进一步“强化殡葬管理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权威”,“提高殡葬管理法制化的水平”。〖4〗与此同时,浙江省政府也决定借机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火葬,在这种背景下,义乌市也开始了全面的殡葬改革。
显然,为了进行殡葬改革,义乌市政府充当了相当积极的角色。早在《殡葬管理条例》颁布前的1997年5月下旬,义乌市殡改领导小组就召开了全体会议,研究布置工作方法、步骤、目的和要求,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并在《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生效前(该条例1998年1月1生效),义乌市政府便已决定提前两个月开始在全市推行火葬。
在完成规范制定和组织工作后,政府开始大力发动宣传机器。政府意识到在农村进行殡葬改革的困难所在:“殡葬改革是与几千年传统观念决裂的一项社会改革,要一下子扭转群众思想认识是难的,必须做大量的思想教育工作”。〖5〗因此,政府确信舆论先行对殡葬改革推行的有效性。为此,义乌市电视台、市报社除了在10月5日前对各级政府召开的殡改动员大会进行广泛的报导外,对火葬推行后,各地的执行情况也不断进行了跟踪报道;各乡镇也充分利用广播、墙报、黑板报、标语等进行宣传。让人惊异的是,市政府还印发了有关殡改内容的《通告》,将之分发到每家每户。这些一方面说明了政府对“思想工作”的重视,另外一方面也反映了政府对殡改任务艰巨性的认识。政府的目标就是要“使殡葬改革舆论形成强大氛围,也使10月5日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火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6〗
那么怎样使政策法律真正得以落实呢?具体的执行方式又怎样?义乌市殡葬管理所的领导认为:“一靠宣传政策方针,二靠强制措施。”〖7〗在所有政策宣传到家后,接下去便是要“各级领导确实做到了高度重视,态度坚决,决心下死。”〖8〗当发生有村民不肯火化或将骨灰或尸体装棺土葬等违法事件时,就要靠领导干部做思想工作。下面是义乌市政府殡葬改革工作总结报告中的几个案例。
〖案例一〗 徐江镇东上村一名四岁小水孩发生车辆事故之后,其亲属就是不肯及时将遗体火化,甚至还围攻前去做工作公安干警。在阻力大情况下,市政法委书记朱礼盛同志带领有关部门领导干部不辞辛劳深夜赶到现场,亲自组织干部召开会议,统一思想,又召集死者亲属做说服教育工作,并明确表示火化是必定的,最后终于使问题得以解决。
〖案例二〗 吴店镇苍王村发生骨灰装棺土葬事件,镇党委、政府知道这一情况后,一方面上门做亲属思想工作,一方面组成三个组,即行动组、保卫组、说服教育组一起上现场,由于三者密切配合,使起棺取盒顺利完成。
这些都是由于领导干部重视而使问题顺利得以解决的例子。在这些例子中,都有一个特点,即面对违法事件,总是由领导干部带领一群干部主动上门做思想工作。这种带有说服教育性质的活动实际上是实实在在的政府执法行为。但政府总是试图避免执法活动所固有的强制色彩,相反地,他们似乎将这种思想工作当作执法活动本身。对此,一位新丧母的村民有着比较生动的描述:
〖访谈资料一〗 (苏溪镇董村村民)我妈去年10月11日去世后,简直一天也没安心过。第二天,干部便上门要求我们将人火化掉,我们不同意。但后来没办法,便说火化费不来出。片书记便说:“你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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