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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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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佛中法民知终字第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汾江南路202号。

      负责人陈志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雁青、陈逸逊,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顺平路沙岭段89号。

      法定代表人马中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甘露,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电信)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文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6)佛禅法民四知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潘雁青,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庄甘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国家版权局于2004年12月16日出具的登记号为2004-H-02086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慈文公司(经授权)取得《绝代双娇》电视剧改编权,授权期限自2004年2月12日开始。2005年4月1日,慈文公司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的甲第149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有效期截止2007年4月1日。同年4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于该许可证颁发的(广剧)剧审字(2005)第049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载明,慈文公司经许可与北京福缘视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缘公司)有权合作制作剧目为《小鱼儿与花无缺》的国产电视剧。同年5月30日,福缘公司作出《声明书》一份,声明其自愿将双方合作制作的电视剧《小鱼儿与花无缺》的著作权和相关利益转让给慈文公司,同意由慈文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统一行使包括但不限于诉权在内的与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有关的所有权利。后于同年6月24日,国家版权局出具的登记号为2005-I-02990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慈文公司提交的文件符合规定要求,对其于2004年12月摄制完成,于2005年5月28日在中国哈尔滨首次播放的作品《小鱼儿与花无缺》,申请者以制作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vent.fscn.cn网站系佛山电信所有。厦门市公证处于2006年1月16日作出(2006)厦证经字第3084号公证书,对慈文公司委托代理人庄甘露如下操作进行了证据保全:以用户登陆vent.fscn.cn网站,点击“宽带影院”栏后,输入“小鱼儿与花无缺”进行相关搜索,搜索到《小鱼儿与花无缺》后,进入到其子栏目(网址:www.fsvod.net)对每集进行随机拉动播放和观看。现场实时对相关网页进行打印,合共打印稿共29页;对该过程还进行了同步录像。该公证取证的内容制作为光盘之后,公证处予以封存,经播放,该光盘上所显示的电视剧《小鱼儿与花无缺》的内容与慈文公司提供的DVD版电视剧《小鱼儿与花无缺》的内容相同。

      此外,厦门市公证处于2006年10月23日作出的(2006)厦证经字第6881号公证书载明:登陆www.miibeian.gov.cn网站进行备案查询,以网站首页URLwww.fsvod.net作为查询条件,显示的icp单位全称为“佛山电信增值业务中心”。庭审中,佛山电信确认“佛山电信增值业务中心”为其下属无法人资格的部门。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1、慈文公司是否为电视剧作品《小鱼儿与花无缺》的著作权人;2、慈文公司指控的侵权事实是否存在;3、佛山电信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关于慈文公司是否享有电视剧作品《小鱼儿与花无缺》著作权的问题。

      慈文公司依法取得《绝代双娇》电视摄制改编权后,经过合法的行政许可,取得涉案电视剧作品《小鱼儿与花无缺》的制作、发行许可权,后慈文公司通过努力摄制完成作品。《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中,因涉案电视剧《小鱼儿与花无缺》片尾显示的作品、承制单位为慈文公司和福缘公司,且国家版权局出具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亦载明慈文公司为涉案电视剧《小鱼儿与花无缺》的著作权人。故原审法院认为在佛山电信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依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慈文公司为电视剧作品《小鱼儿与花无缺》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收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未经其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发行涉案电视剧。

      至于佛山电信辩称的本案著作权主体复杂,根据另一著作权人福缘公司所作出的《声明书》,慈文公司可以自己名义对外统一行使包括但不限于诉权在内的与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有关的所有权利,故原审法院对佛山电信的该辩解不予支持。

      二、关于慈文公司指控侵权事实是否存在的问题。

      原审法院认为应首先明确的是慈文公司对涉案电视剧《小鱼儿与花无缺》享有的在线网络传播权虽已由上海优度宽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度公司)独家享有,但在认定慈文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前提下,该授权行为并不能排除著作权人对其他侵权人进行民事责任的追究。

      佛山电信对涉案作品实施了如下行为,即将涉案电视剧作品《小鱼儿与花无缺》上载在自己开办网站的服务器上,使公众通过互联网在线观看,行使了对该作品的网络传播权,造成对权利人的利益受损。佛山电信辩称其所开办的vent.fscn.cn网站播放涉案电视剧作品,没有侵权的事实和行为。但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是通过点击vent.fscn.cn网站建立链接,在其子栏目(以网址www.fsvod.net体现)下面提供了涉案电视剧作品《小鱼儿与花无缺》的播放服务。对该事实,慈文公司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实,佛山电信的辩解与事实不符,且又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认定事实,故对佛山电信的该辩解,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佛山电信侵犯了慈文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将涉案电视剧作品《小鱼儿与花无缺》自网站移除。慈文公司的该作品在国内有一定的知名度且其权属明确,佛山电信明知网络传播该作品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其未提供经许可的相关证明,存在明显的侵权主观故意。

      三、基于侵权行为,佛山电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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