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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佛教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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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佛教协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佛中法民五终字第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和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和业建筑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槎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姚城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飞军,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绍基,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佛教协会(以下称佛教协会),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宝林寺内。

      法定代表人释宏满,会长。

      委托代理人苏用和,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文渊,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志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顺志基础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安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周启章,经理。

      上诉人和业建筑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民一初字第00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佛教协会是经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局依法核准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文秀居委会外村大街84号房地产的权属人,经向佛山市顺德区规划国土局申请在2004年8月6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准予在上述地址“宝幢精舍”的建设项目,佛教协会为建设单位,基底面积358平方米,建筑面积854平方米,地上层数3层。和业建筑公司是一家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3级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顺志基础公司是一家可以承接工程造价300万元及以下的各类桩基础工程施工的建筑业企业。2004年10月8日,佛教协会没有进行公开招投标,就将“宝幢精舍”建设项目发包给和业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及《附加条款》。根据该协议条款,在第一条中双方约定了工程的承包范围包括桩基础、主体工程、门窗工程、内外墙身装饰工程(详见2004年10月2日的工程量清单),工期从乙方(即和业建筑公司)进场施工之日起210个晴天。在第二条中约定工程总价(含税)人民币1430011.2元,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并约定若甲方(即佛教协会)提供材料则按材料报价的92%为计价依据,在总造价中扣减材料款;对合同价格的任何增减,约定如属乙方报价款,若是乙方报价清单内已有的工程项目,按乙方报价的92%作依据计算增减,如乙方报价清单内没有的工程项目,结算综合单价由甲、乙方双方协商确定。在第四条中约定,甲方驻工地代表叶树振,乙方代表黄绍基。在第九条中约定按审定的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以及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进行隐藏工程和竣工验收,分项隐蔽工程,乙方应在隐蔽前三个工作天书面通知甲方,如属不合格,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在第十四条中约定乙方施工、生活用水、用电之设备及费用由乙方负责,材料检验费及试件检验费由乙方负责。为向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进行报建,双方在同年12月1日另外签订了《宝幢精舍专用条款》及《协议书》两份,其中一份《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款为963000元,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本合同专用条款、佛山市顺德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等,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字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另外一份《协议书》明确说明于2004年12月1日所签金额为963000元之合同仅用于施工报建之用,不作施工结算及工程支付使用。2005年1月6日,和业建筑公司派驻人员进场进行桩基础施工。双方确认钻孔灌注桩基础施工造价预算为203386.63元(以Φ600和Φ800两种规格计算)。在2005年1月12日佛教协会与和业建筑公司人员在《变更通知》上签名,确认因原发设计旧图与现发设计图不符,桩基础工程变更:原Φ600钻孔桩改为现Φ800钻孔桩,主要详细工程量按新设计图纸(结施修01号图)进行计算。实际钻桩开工日期为2005年1月12日,2005年4月26日完成钻桩,工程桩总数36根,包括Φ600、Φ800、Φ1000三种规格,在整个钻孔桩施工过程中,均有佛教协会代表、和业建筑公司代表及设计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佛山市顺德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下简称质监站)经佛教协会委托,在2005年6月1日至14日对宝幢精舍工程的基桩进行反射波法检测,目的是普查桩身结构完整性,为静载试验、抽芯验桩和高应变动力试确定桩位提供依据,并于同年16日出具《检测报告》,检验结果:Ⅰ类桩25根,Ⅱ类桩6根,Ⅲ类桩(桩身存在明显缺陷,应采取其它方法进一步抽检确定其可用性)5根。2005年6月23日佛教协会、和业建筑公司及设计单位召开钻孔桩现场处理会,三方一起去现场察看,通过开挖所有三类桩发现因桩边有孤石造成,引起扩孔,形成桩身比原设计桩径大,三方均认为桩身无质量问题,可以正常使用,并制作了会议记录。2005年7月7日佛教协会向质监站递交申请书,在申请书中确认了会议记录的上述内容,以工程部分层数有二层,建设场地狭窄,桩身距离邻居基础20厘米,可能影响邻居建筑为由,申请免做静载试验,改为钻孔抽芯法检测桩的质量,和业建筑公司及设计单位均在该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同意申请。该质监站接受佛教协会委托,对基桩进行了钻孔抽芯法检测,共抽检7根桩,于同年8月20日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论:22号桩在检测范围内桩身砼连续、完整,砼胶结良好,完整性为Ⅰ类,该桩钻至9.10m时偏出桩外;35号桩在检测范围内桩身砼连续、完整,砼胶结基本良好,完整性为Ⅱ类,该桩钻至8.10 m时偏出桩外,偏出桩外时为中风化岩;其余五根桩均满足设计要求、规范要求、强风化岩的要求。佛教协会为此支付了试验费31440元。佛教协会与和业建筑公司因两桩的偏移问题发生争议,后佛教协会、和业建筑公司、设计单位、质监部门共同开会,商讨解决方案,提出将22号桩、35号桩作废桩处理,设计单位提出基础梁托柱,利用原偏桩支承方案,提交了修改图纸(轴基础梁修改图,修改03图)和《施工图纸设计修改通知单》给佛教协会、和业建筑公司收执。2005年9月8日,和业建筑公司向佛教协会出具《保证书》,表示愿意承担宝幢精舍桩试22号桩和35号桩检测费,另承担设计师修改该两桩的加大地梁所有一切的费用(在工程费中扣除)。又因工程深基础开挖,长期积水,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局在2005年9月28日向佛教协会、和业建筑公司发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要求对基坑的支护立即做变形监测,采取加固措施,并建议将基坑回填。和业建筑公司在2005年9月20日将其自行制作的《工程结算清单》交给佛教协会,要求结算总价312101.73元,同年9月30日佛教协会向和业建筑公司发出函件,表示愿意从当日终止双方的建筑合同,但认为前期工程单价为220696.95元,并要求和业建筑公司派人前来领取上述工程款。同年10月15日,佛教协会向和业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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