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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显昌与麦伟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上诉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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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显昌与麦伟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五终字第6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显昌,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黎卫国,系南海区丹灶镇法律服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区敏琳,系南海区丹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麦伟明,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振宇,系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涛,系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刘显昌、麦伟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三初字第70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4年2月9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麦伟明将位于金沙罗行圩的员工宿舍A、B两幢发包给刘显昌施工,每平方米单价为450元,工程施工时间为150天,工程款的支付为分期付款(其中:完成基础梁工程付300000元,完成首层楼板捣制付200000元,完成天面楼板捣制付200000元,工程竣工时付300000元,余款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签认两个月起开始计后12个月内付清),施工所用的水、电费由刘显昌负责,税费由麦伟明负责。刘显昌于签订合同后进行施工,2005年2月底,所有工程竣工并交付给麦伟明使用。刘显昌所做的工程:佛山市南海区金沙罗行圩员工宿舍A、B座及附加工程球场空地、围墙工程的总工程款为1823537.92元。麦伟明已向刘显昌支付的工程款为1320000元。刘显昌施工期间即2004年3月至2005年2月的电费为8992元,水费为3748.62元。工程期间,麦伟明代刘显昌代垫工人工资1239元。2004年10月26日,罗行麦伟明外工村向行政部门交纳了税费,其中包括企业所得税8000元、个人所得税1600元。2005年11月9日,刘显昌向法院提出起诉。

      原审法院认为:刘显昌承建本案涉诉工程,但其没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虽然合同无效,但涉诉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麦伟明使用,依照公平合理原则,麦伟明应向刘显昌支付工程款。本案涉诉工程的总工程款为1823537.92元,麦伟明已支付1320000元,尚欠503537.92元未付。双方约定刘显昌施工期间的水、电费由刘显昌负责,根据公平、自愿原则,工程款应扣减该部分水、电费共12740.62元。麦伟明要求扣减的代垫工人工资1239元,刘显昌没有异议,法院予以确认。综上,麦伟明尚应向刘显昌支付的工程款为489558.3元,刘显昌请求的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刘显昌交付工程给麦伟明后,麦伟明就应该向刘显昌支付工程款,而麦伟明实际没有按期支付工程款,故刘显昌请求麦伟明对所欠工程款从起诉之日起(2005年11月9日)至付清日止计付损失,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且合同中对于麦伟明逾期支付工程款的损失没有约定,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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