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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雅饰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以及被上诉人李满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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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深圳市雅饰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以及被上诉人李满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三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曹湛斌。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8号和乔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谢世煌。

      委托代理人杨安进,北京市优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雅饰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合水口下朗工业区第24、25栋。

      法定代表人林道喜。

      委托代理人陈晓东、张剑,国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满铨,男,1943年10月8日生,汉族,住(略),系佛山市禅城区新恒新装饰材料经营部业主,身份证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李健聪,男,1975年9月14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上诉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洁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二一公司)、上诉人深圳市雅饰达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饰达公司)以及被上诉人李满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5)佛禅法民四知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

      一、1997年6月2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南海市凤池五金压铸厂取得“雅洁”文字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1037255,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经多次核准变更,2003年12月9日注册人变更为佛山市南海雅洁五金装饰制品有限公司,至2005年10月10日注册人变更为雅洁公司。

      2000年10月21日,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南海市雅洁五金装饰制品厂取得“朗高”文字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1462987,核定使用商品第6类。经核准变更,2003年12月9日注册人变更为佛山市南海雅洁五金装饰制品有限公司,至2005年10月10日注册人变更为雅洁公司。

      二、2003年5月26日,南海市雅洁五金装饰制品有限公司变更为佛山市南海雅洁五金装饰制品有限公司,2004年9月2日,后者又再变更为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

      三、三七二一公司是网络服务商,其为了实现互联网用户快捷直达某网站,提供了“网络实名”中文关键词搜索服务。三七二一公司《网络实名服务条款》1-2条中载明,网络实名是由三七二一公司提供的一种互联网服务,即上网用户输入的一个名称将该用户直接引导到一个与之对应的网站、网页、URL或e-mail地址;或是注册者注册的在网络实名服务中实现直达的关键词。《网络实名注册规范》载明,注册网络实名仅表示申请者通过申请注册享受一段时期的网络服务,并不意味着申请者将因此获得此名称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

      四、2005年5月23日开始,三七二一公司在接受申请并收取一定注册使用费后,在其经营网站的搜索平台上提供了“雅洁”、“朗高”两个网络实名服务。当上网用户通过分别输入“雅洁”、“朗高”两个网络实名关键词时,浏览器将在一个单独的窗口中左边列显示相关网络实名搜索结果的列表,并在列表的第一行分别以“雅洁”、“朗高”加后缀的形式显示所设置链接指向的网站实名是雅饰达公司;同时在该窗口的右边列显示系列与“雅洁”、“朗高”有关的网页搜索结果。在2005年11月2日得知争议后,三七二一公司按照《网络实名注册规范》和《网络实名服务条款》的规定及时暂停了上述服务,即“雅洁”、“朗高”两个网络实名已经暂停使用。

      五、李满铨经营的佛山市禅城区新恒新装饰材料经营部是雅饰达公司的专卖店,在其店里同时摆放有雅洁公司与雅饰达公司的同类产品进行经销。其中,雅洁公司的产品系其通过雅洁公司的经销商购得。

      六、雅洁公司通过自己多年努力经营,现在无论从其所持有的相关商标数量来看,还是从企业规模、产品门类、质量以及企业管理等方面来看,其所生产的“雅洁”、“朗高”牌五金类产品在行业内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

      一、关于本案法律关系性质以及本案中法律适用的问题

      雅洁公司认为三七二一公司、雅饰达公司、李满铨为了获取各自的利益,共同借用雅洁公司注册商标的良好品质与品牌形象,以雅饰达公司为主导,串通实施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原审法院认为,雅洁公司请求保护商标专用权,并主张三七二一公司、雅饰达公司、李满铨相互串通实施商标侵权的过程中又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本案的法律关系。同时,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补充,它可为知识产权法提供兜底性的保护与救济。即在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交叉重叠处,两者应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具体到本案中,雅洁公司主张的侵权事实主要以商标侵权为特征,故对三七二一公司、雅饰达公司、李满铨的行为进行评价,应首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只有在该法没有作出具体规范时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此外,本案涉及网络实名纠纷,由于我国目前没有规范网络实名的专门法律法规,而网络实名作为一种中文寻址方式与域名有最为类似的性质,原审法院认为在处理网络实名纠纷和认定侵权及承担法律责任时可以参照适用域名的相关规则,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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