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炳钊侵犯专有发行权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三初字第70号
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开发区科学城光谱西路TCL文化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谢灿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国栋,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文锋,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冯炳钊,系个体工商户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正东电器商行经营者,经营场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中区)东乐路广德业大厦C座1号。
原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卡公司)诉被告冯炳钊侵犯专有发行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国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炳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美卡公司诉称:原告享有《Twins-爱的接触》(《Touch of love》)CD在中国大陆地区的专有发行权,已委托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在原告发行上述音像制品期间,发现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公开销售前述音像制品的盗版制品,原告即依法申请公证机关到被告经营现场进行了证据保全,并由公证机关将现场购买的盗版制品依法封存。原告认为,被告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过程中,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前述音像制品的盗版制品,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专有发行权。现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Twins-爱的接触》)(《Touch of love》)盗版CD的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2010元(含律师费2000元、购盗版支出1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有关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据一、合法出版物,证明涉案合法出版物的特征,原告已在涉案合法出版物上署名为专有发行权人。
证据二、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的商业登记证明书,证明该公司是合法成立的香港公司。
证据三、授权书,证明英皇娱乐(香港)有限公司授权原告独家发行涉案音像制品。
证据四、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证明出版社已将涉案音像制品的出版事宜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出版涉案音像制品属于合法出版行为。
证据五、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证明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进口音像制品的合法性。
证据六、公证书,证明公证处对原告的购买行为和过程进行了现场公证。
证据七、公证处封存的盗版碟,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已由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
证据八、购买盗版碟片支出,证明原告制止
······
【以下内容只有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才能查看。】
|
|
|
|
|
|
|
| |
|
| 他们正在使用51zy |
|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
|
|
|
|
| | |
|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
| 【作者 | 点击 | 文章】 |
| 【贺卫方 | 68449 | 415 】 |
| 【苏力 | 62529 | 296 】 |
| 【郭国汀 | 51240 | 202 】 |
| 【姜明安 | 49746 | 237 】 |
| 【刘剑文 | 46848 | 202 】 |
| 【沈岿 | 40523 | 101 】 |
| 【陈兴良 | 39577 | 103 】 |
| 【鲜江临 | 37692 | 228 】 |
| 【徐国栋 | 37303 | 150 】 |
| 【刘大生 | 37165 | 144 】 |
| 【王怡 | 33641 | 142 】 |
| 【王轶 | 33275 | 88 】 |
| 【强世功 | 32428 | 94 】 |
| 【萧瀚
| 32237 | 97 】 |
| 【尹田 | 31239 | 104 】 |
| 【邵明 | 29594 | 93 】 |
| 【秦前红 | 28419 | 85 】 |
| 【董华春 | 26073 | 83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