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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联动超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 佛中法民五终字第5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能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兴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二路电力大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晓燕,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联动超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动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信息产业基地内。
法定代表人李颖,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惠强,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能兴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三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原告为被告进行集中抄表系统工程施工。双方遂分别于2001年12月11日、2002年1月18日、2002年1月31日签订了三份《集抄工程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NK2001-121、GKS2002-002、GKS2002-008)。合同均约定:价格按每个电表180元计算,工程最后按实际电表数量结算;原告对合同设备从通过最终验收合格之日算起,提供为期三年的质保期;合同设备试运行60天后若无质量问题,被告应组织完成抄表系统的最终验收,若超过20个工作日还没有验收,将视为验收合格;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被告凭原告提供的发票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的30%;所有设备系统安装调试完并经最终验收后,双方按照实际电表数量结算的合同金额,被告在10个工作日内凭原告的发票支付合同总价50%;余下工程款的20%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三个月后付10%、一年后付5%,余下5%在质保期结束后付清。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原告付款,每迟延一天,应向原告支付未付款项1%的违约金,违约金额不超过未付款项的15%。合同还约定了施工范围、工程时间等条款。工程的地点均在南海区黄岐,预算金额共14229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2002年12月26日,南海市电力工业局黄岐供电所确认工程的电表数量为7523只。2003年1月28日,南海市电力工业局黄岐供电所出具超越集抄系统运行说明,认为该系统“自2002年6月以来在我所投入运行,到目前为止,运行情况良好;我所对该公司售后服务较为满意”。原告分别于2001年12月18日、2002年1月21日、2002年2月1日、2002年9月5日向被告开具四份发票(金额共996030元)。被告的总经理王卫东在上述发票背面签署“同意支付”,落款时间分别为2001年12月21日、2002年2月5日、2002年2月5日、2002年9月10日。被告先后于2001年12月25日、2002年2月5日、2002年9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上述四份发票金额的工程款996030元。2003年1月27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355725元的发票。2003年1月28日,被告的总经理王卫东在该发票背面批注“同意支付293760元,其余为保证金”。2003年1月29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3760元。至此,被告共支付了工程款1289790元予原告。2004年5月28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为2385元的发票。至庭审时止,该发票背面没有任何人的批注。至此,原告共开具了金额1354140元的发票予被告。2006年5月3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判决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三份《集抄工程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关于工程的验收问题。根据合同“设备试运行60天后若无质量问题,被告应组织完成抄表系统的最终验收,若超过20个工作日还没有验收,将视为验收合格”的约定,本案最终验收的前提是“设备试运行60日并无质量问题”。本案涉讼工程是集中抄表工程,该工程目的是协助供电部门对各用电户的电表读数的统计,黄岐供电所是工程所在地点的供电管理部门,其对系统运行评价,具有很强的证明力。从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进度看,被告至2002年9月就共支付了工程款996030元,对比合同约定的预算价格1422900元,其进度比例达70%,已是合同约定支付“所有设备系统安装调试完并经最终验收后”的进度款。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情况与黄岐供电所对工程开始运行时间“2002年6月”及“运行良好”能相互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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