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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罗光贸诉被上诉人佛山市公信数字会议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 佛中法民四终字第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光贸,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略),身份证编号:(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公信数字会议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沿江北路121号建设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黄华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国林,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略),身份证编号:(略)。
委托代理人:黄永明,佛山市公信数字会议设备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
上诉人罗光贸为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公信数字会议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信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06)顺法民一初字第00499、00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宏平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万晓庚、万继初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同年5月8日公开进行了法庭调查。上诉人罗光贸,被上诉人公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国林、黄永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2日,罗光贸进入公信公司从事质检员工作,双方签订一份《聘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二年,从2004年9月2日起至2006年9月2日止,其中从2004年9月2日至2004年11月2日为试用期,试用期间每月工资1300元,试用期后每月工资1500元,合同经双方签订后,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2005年9月6日,公信公司以罗光贸考核不通过为由通知其离职,并于当日办理全部交接手续。2005年10月8日,罗光贸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公信公司支付加班工资、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额外经济补偿金。2005年12月6日,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顺劳仲案字[2005]第879号仲裁裁决,裁决:1、公信公司向罗光贸支付2005年7月份至9月份的加班工资1434.03元、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358.51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220.66元、额外经济补偿金1610.33元和补偿金1610.33元,合共8233.86元;2、驳回罗光贸的其他仲裁请求。公信公司、罗光贸均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除罗光贸2005年9月份的工资300元在2005年11月16日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支付外,其在公信公司处工作期间其余各月的当月工资均是下月的21日至22日左右通过银行转帐形式支付。罗光贸7月、8月工资,公信公司分别于2005年8月22日、9月20日将通过银行转帐形式存入其帐户,分别为1500元。公信公司实际支付罗光贸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490.83元。
再查明,公信公司实行周一至周六上班,周日休息一日的工作时间制度。2005年7月1日至2005年8月9日,共有星期六6日,2005年8月10日至2005年9月6日共有星期六4日。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公信公司与罗光贸自2004年9月2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并通过了试用期,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罗光贸考核不通过,并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公信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考核事实及情况,且从公信公司提供的《离职登记表》可以证明公信公司是以考核不通过为由辞退罗光贸,对公信公司诉称罗光贸自愿离职的事实不予确认。因此,公信公司解除与罗光贸的劳动合同关系无理,公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罗光贸,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公信公司应支付罗光贸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据此,罗光贸要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及公信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有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从公信公司提供的帐户对帐单可以认定,公信公司拖欠罗光贸9-11月份工资71天(2005年9月6日至2005年11月16日)的事实,罗光贸要求公信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有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对罗光贸主张的加班事实,公信公司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罗光贸每周的出勤情况,负举证不能责任,故原审法院对罗光贸主张的每周加班1日的事实予以认定。公信公司、罗光贸双方在诉讼中确认约定的每月工资数额,且在公信公司每月向罗光贸支付约定工资时,罗光贸未提出过异议,故推定罗光贸每月在收取上月工资时是清楚公信公司没有支付加班工资的,对罗光贸未在仲裁时效内请求的加班工资,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对罗光贸请求支付2005年7月至9月的加班工资,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公信公司仍应支付拖欠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综上,公信公司应向罗光贸支付的款项内容为:1、罗光贸2005年7月至9月的加班工资1434.03元(1500元/月÷20.92小时/周×10天×200%);2、拖欠工资经济补偿金358.51元(1434.03元×25%);3、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610.33元(1490.83元+1434.03元÷12个月);4、因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610.33元(1490.83元+1434.03元÷12个月)及额外经济补偿金805.17元(1610.33元×50%),共2415.5元;5、无故拖欠9月份工资的经济补偿金75元(300元×25%)。公信公司主张于法无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上述罗光贸抗辩有理部份,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其余部份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参照《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公信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罗光贸支付加班工资1434.03元及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358.51元、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610.33元、因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610.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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