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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贤华、蓝绍华与卢梅兰、谢秋容、卢火全、卢红梅、佛山市南海粤华鞋业有限公司、钟林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蓝贤华,男,196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蓝绍华,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列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林华,男,195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梅兰,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秋容,女,195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火全,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谢秋容,系卢火全的母亲,本案被上诉人之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红梅,女,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居住地:(略),现住(略)。
上列四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国健,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林光,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粤华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邓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邝汗华,董事长。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凌宵,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蓝贤华、蓝绍华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一初字第3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7月13日14时5分,被告钟林光驾驶粤Y.02696号(外籍)小客车从松岗镇南国桃园东门往桂和路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松岗镇南国桃园东门天安鸿基花园路口路段时,遇反方向行驶由蓝贤华驾驶的粤X.M6026号两轮摩托车(搭乘卢土金、蓝国全)越过道路中间分隔带路口左转弯,在这过程中钟林光避让不及,两车发生剧烈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卢土金、蓝贤华、蓝国全受伤,其中卢土金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蓝贤华驾驶车辆左转弯无让直行的车辆先行、驾驶超载的车辆和乘坐人员不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钟林光驾驶车辆通过路口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卢土金、蓝国全在事故中没有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钟林光先后共借支了13000元予原告。同年11月14日,四原告向法院起诉。另查,粤Y.02696号(外籍)小客车的登记车主是被告佛山市南海粤华鞋业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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