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搜索  全文搜索
  • 法律文件
  • 行政法规
  • 司法解释
  • 部门规章
  • 中央文件
  • 国际条约
  • 地方法规
  • 英文法律
  • 法学文献
  • 合同实务
  • 案例文书
  • 新闻背景
  • 失效文件
  • 专题研究
  • 查看单个付费法律文件只需1元
    在以下页面中再搜索

    吴小华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富百家具厂劳动合同纠纷案
    【 案例文书 】

      帮助
     



      
    吴小华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富百家具厂劳动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小华,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小勇,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略)。系上诉人弟弟。

      委托代理人覃国民,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富百家具厂,住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石牌堤围路1号。

      负责人郭针全。

      委托代理人何善彬,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吴良富,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吴小华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5)顺法民一初字第00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郭针全、何志刚决定开办合伙企业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富百家具厂,于2004年6月15日到工商部门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工商部门于2004年8月6日发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富百家具厂的营业执照。在富百家具厂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未正式领取营业执照期间,郭针全、何志刚以“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富百家具厂”的名义对外进行营业,被告在第三人所带的班组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富百家具厂”以计件领取劳动报酬方式进行工作。在2004年7月12日,被告在劳动期间受伤,后被何志刚送住医院治疗。在治疗终结后,被告向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认定被告的受伤不属工伤。被告在收到不予受理工伤认定书后,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顺劳仲案字[2004]第968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原告富百家具厂自2004年5月10日雇佣被告至2004年7月12日受伤后,还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具有用工资格,属非法用工单位,被告于2004年7月12日在原告富百家具厂工作过程中受伤,致六级伤残,事实清晰,原告富百家具厂作为雇佣被告的非法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劳动部《非法用人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向被告支付相关的费用。顺劳仲案字[2004]第96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相关费用104845元,承担仲裁受理费、处理费500元。原告于2005年1月7日收取了仲裁裁决书后,于2005年1月24日(2005年1月23日为星期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富百家具厂的合伙人郭针全、何志刚在登记备案但未取得富百家具厂的营业执照前,擅自以“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富百家具厂”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雇佣被告、第三人为“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富百家具厂”工作,郭针全、何志刚之间的个人合伙体的行为因不具有用工资格已构成非法用工,被告在郭针全、何志刚之间的个人合伙体擅自以“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富百家具厂”进行经营活动过程中,在工作中受伤,致伤残六级,郭针全、何志刚之间的个人合伙体应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被告支付相关的赔偿费用。富百家具厂于2004年8月6日才领取营业执照,在此之间,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决定设立富百家具厂的合伙企业开办人郭针全、何志刚之间的个人合伙体以其名义擅自进行经营活动的行为,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即对郭针全、何志刚之间的个人合伙体的非法用工行为所导致的行为后果,不需承担责任。原告诉请判决不需向被告支付一次性赔偿金99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7元、住院期间生活费3278元、护理费800元、合共104845元的主张,因富百家具厂在2004年8月6日领取营业执照,此时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此前郭针全、何志刚之间的个人合伙体擅自冒用其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雇佣被告工作的行为,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因郭针全、何志刚之间的个人合伙体的非法用工行为导致的伤致,应向郭针全、何志刚之间的个人合伙体主张权利,故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本案诉讼费和仲裁费用由被告承担的主张,因富百家具厂由郭针全、何志刚合伙开办,被告的受伤,是由郭针全、何志刚之间的个人合伙体非法用工的行为所导致,被告本身没有过错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被告承担,对被告的合法权利会造成损害,故对该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以下内容只有VIP会员或单条付费会员才能查看。】



      【帮助】

        【帮助】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学文献、新闻背景免费查
    他们正在使用51zy
    曾晓东,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副教授.


    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51zy
    使他们的研究如虎添翼,
    您不妨也试试!
    智能相关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国务院行政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部门规章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这里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法律数据库!
    论文榜(共55819篇)
    (2008-5-2)
    【作者 点击文章】
    贺卫方 68449 415 】
    苏力 62529 296 】
    郭国汀 51240 202 】
    姜明安 49746 237 】
    刘剑文 46848 202 】
    沈岿 40523 101 】
    陈兴良 39577 103 】
    鲜江临 37692 228 】
    徐国栋 37303 150 】
    刘大生 37165 144 】
    王怡 33641 142 】
    王轶 33275 88 】
    强世功 32428 94 】
    萧瀚 32237 97 】
    尹田 31239 104 】
    邵明 29594 93 】
    秦前红 28419 85 】
    董华春 26073 83 】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使用请与原文核对

    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拨打技术服务热线电话:0514-87878975 (周一至周五9:00-17:30)

    (告知:为监督服务质量我们对所有客服电话进行了录音,敬请谅解!)

    ©2007 我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