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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64号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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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莫洁平诉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丝厂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莫洁平,女,1957年3月12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湛权,男,1946年4月1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丝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官山江浦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潘财弟。

      委托代理人黄正中,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福权,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莫洁平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丝厂(以下简称南海丝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4)南民一初字第19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6月7日,莫洁平以南海丝厂为被申请人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仍为南海丝厂的职工,并要求南海丝厂为其补缴放长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同月18日,该委作出南劳仲不(2004)151号《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认为莫洁平诉南海丝厂劳动争议一案的申请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受理时限,决定不予受理,申诉方可自收到《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月22日,莫洁平的委托代理人梁湛权收取了该《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2004年7月20日,莫洁平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南海丝厂确认其仍属南海丝厂的职工,并为其补缴放长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原审法院于同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劳动争议案件,其前置程序须依法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处理后,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间应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时间。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委员会作出的南劳仲不(2004)151号《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已明确告知莫洁平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十五日期限是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间,属除斥期间,不能延长或中断。该期间应从莫洁平收到《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之日起计算,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本案莫洁平于2004年6月22日收到《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同年7月6日应是该案起诉期间届满之日;而莫洁平于同年7月20日才向原审法院递交起诉材料,已超过法定的十五日起诉期间。原审法院经认真审查本案的有关证据后,确认莫洁平的起诉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莫洁平的起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莫洁平承担。

      上诉人莫洁平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莫洁平是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办理立案,原审裁定莫洁平的起诉期限超过了法定时限与事实不符,是错误的。莫洁平在2004年6月22日收到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后,于2004年7月5日上午到佛山市南海区法院立案庭咨询室进行立案登记,由立案庭咨询室写一张要求莫洁平提供立案的有关材料的字条到立案庭5号窗找法官办理立案有关事宜,由于按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的160名申诉职工分为二类,以莫洁平等68人为一类(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作为一份起诉书,以崔赐崧(已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为二类作为一份起诉书向南海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立案庭法官审理了莫洁平等提交的立案材料后,要求莫洁平等不能分两类提交两份起诉状,要按每人一份起诉书提交立案庭立案受理。莫洁平等向立案庭法官提出,今天来立案是在法定时间内,如果分拆每人一份起诉书,时间会超过时限,立案庭法官对莫洁平说:今天来立案,立案庭给予认定。并叫莫洁平等回去搞好起诉的有关材料再作受理。2004年7月9日,莫洁平等按立案庭的要求递交了160份起诉书及有关材料,由于莫洁平的起诉资料多,立案庭将这些资料输入电脑需要一定的时间,直到2004年7月20日才发出受理通知书给莫洁平,因此,莫洁平的真正立案时间是2004年7月5日,是在法定的时间内,2004年7月20日是立案庭发出受理通知书给莫洁平的时间,如果莫洁平是超过法定时限申请立案起诉的,立案庭也不会对莫洁平作出立案受理,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西樵法庭在审理此案时却裁定莫洁平的立案时间在2004年7月20日与事实不符。二、关于劳动仲裁申诉时效问题。1. 莫洁平是由南海丝厂对莫洁平实施放长假,南海丝厂没有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79号)的规定:“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作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或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作除名处理。直到现在南海丝厂对莫洁平都未有按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作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自动离职或除名等任何一项的处理决定,更没有按上述规定将有关对莫洁平处理通知书送达给莫洁平,莫洁平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2.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劳办发[1994]257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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