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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年8月24日 『生效时间』2007年8月24日
关于印发东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府〔2007〕83号
根据省政府《关于东莞市不准予电动自行车登记上路行驶问题的批复》(粤府函〔2007〕146号)文件精神,同意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为认真落实文件精神,确实消除上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进一步巩固我市“治摩”工作成果,保障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为重点,紧紧围绕创建“平安东莞”、“和谐东莞”的要求,加大管理和执法力度,坚定不移、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地推进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工作。
二、工作目标
通过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明显提高,城市文明形象明显提升。
三、组织领导
我市成立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成员、办公机构一并由市综合整治摩托车工作小组统筹兼任。各镇街参照成立相关领导机构。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
1. 报批相关文件。由市“治摩办”起草工作方案、执法指南等相关文件上报市委、市政府。
2. 确定实施时间: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限制、禁止通行区域或者道路作出规定,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社会公告。我市于2007年8月15日开始全面实施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3. 发布相关通告。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发布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禁止上路行驶的通告。
4. 广泛开展宣传。7月下旬开始,由市委宣传部牵头,通过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等形式向社会公告,广泛开展宣传。各镇街、村(社区)要通过各种形式,多角度、全方位地宣传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和意义,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5. 起草执法指南。由市“治摩办”负责,并组织公安交警等部门进行学习培训,做到知法、懂法,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6. 设置禁行标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管局于2007年8月15日前在进入我市的主要道路入口,设置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交通标志,所需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二)实施阶段
1. 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在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工作期间,工商部门不再核发新的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营业执照;不再受理现有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延期申请;不再受理含电动自行车经营项目企业的任何变更登记;不再通过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年检验照;组织打击无证经营电动自行车企业。
2. 加大路面查处力度。由市“治摩办”组织有关部门及各镇街开展专项行动,查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3. 做好维稳准备工作。由市维稳部门和处置突发事件办公室牵头,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加强情报收集,完善应急预案。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各镇街要高度重视,认清形势,加强领导,把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改善辖区道路交通秩序、降压道路交通事故的突破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坚定不移,一抓到底,抓出成效。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各镇街要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周密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责任,细化任务,合理分工,密切配合,及时做好执法人员的动员和培训工作,统一思想,让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明确工作目标,保持高昂的斗志。同时,各级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鼓舞士气,指挥协调解决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整治工作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并取得成效。
(三)严格执法,文明执勤。在整治行动中,执勤、执法言行举止要文明,严格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把握好政策界限,认真细致做好群众工作,防止激化矛盾。要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杜绝“说情风”和公路“三乱”等行为的发生。
(四)加强请示上报制度。执法人员在行动中遇突发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加强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工作中的突出成绩、经验做法、存在问题、有关统计数据等要及时反馈、上报市“治摩办”。各单位请于8月5日前将工作方案、每月5日前将上月整治工作情况报市“治摩办”。
附件: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工作执法指南
附件:
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工作执法指南
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的批示,东莞市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禁止上路行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不准电动自行车(含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等其它安装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制定以下执法指南:
一、关于“电动自行车”的定义
根据《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其整车主要技术性能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二是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三是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四是整车质量(重量)不大于40kg。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才属非机动车。因此,对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四种条件之一的电力驱动车辆,均不能认定为“电动自行车”,且不属于非机动车,应按机动车处理。
二、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对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按“非机动车未依法登记,上道路行驶 (代码:2003)”,对驾驶人处50元罚款。
(二)未能当场提供车辆合法来源证明
对于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且未能当场提供车辆合法来源证明的,按“车辆具有被盗抢嫌疑的(代码:5051)”,向驾驶人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车辆。
车辆合法来源证明包括电动自行车的购车发票及车辆合格证。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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