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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德市良峰电器有限公司与魏雪红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 案例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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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德市良峰电器有限公司与魏雪红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市良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区红岗路工业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许苍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平,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雪红,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双成,广东大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顺德市良峰电器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2)顺法民初字第2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3月25日询问了上诉人顺德良峰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小平,被上诉人魏雪红的委托代理人李双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审理查明:被告顺德市良峰电器有限公司是1993年10月20日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原告魏雪红于1999年5月24日起在被告处工作,2001年3月1日,原告魏雪红与被告顺德市良峰电器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从2001年3月1日起至2002年3月1日止。2002年3月1日,被告出具通知,请合同期届满后愿意继续为被告工作的员工续约,2002年3月6日,原告因合同期满,决定终止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补偿费。2002年3月18日,原告离开被告顺德市良峰电器有限公司,并办理了相关工作移交手续,离开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245元。被告未支付原告3月份的工资为521元。另查明,被告为原告购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至2002年4月。2002年8月22日,顺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一、原、被告的劳动关系自裁决之日起终止。二、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补助费的请求。原告对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于2001年3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合同期至2002年3月1日届满,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因原、被告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双方均有权利续签或不续签劳动合同,原告在合同期满后不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应予准许,被告应一次性支付生活补助费给原告,原告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245元,工作年限为3年,故生活补助费为3735元。因原、被告双方属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按违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性质给付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的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虽合同期满,但原告为被告实际工作至2002年3月18日,被告也应及时支付三月份实际工作天数的工资521元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参照《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顺德市良峰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魏雪红生活补助费3735元,工资521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顺德市良峰电器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 向被上诉人支付生活补助费是错误的,理由是:1、按照国家劳动部1995年8月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8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所谓“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是指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及全民所有制招用的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应执行其中有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上诉人为中外合资企业,非国有企业或全民所有制企业,故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1994年8月11日劳动部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商企业才需给予职工发生活补助费,对第10条规定的因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该规章没有规定外商企业需向职工支付生活补助费。依据该规章第36条的规定,劳动部办公厅于1995年7月14日发布了《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对该规章进行了解释,该复函的第3点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给予职工经济补偿。”3、《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29条和《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是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建立的社会背景下出台。且按照该规定第51条的规定,广东省政府授权各市制定实施办法,佛山市劳动局于1997年9月22日根据广东省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发布了《关于规范我市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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