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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 河南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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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0年5月18日
    『生效时间』2000年5月18日
    『标  题』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1997〕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或备案。
      第四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核准登记或备案后,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五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章 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省、市地、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贯彻落实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监督事业单位及其举办主体贯彻落实本办法,处理违反本办法的事件;
      (三)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四)依法保护核准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有关登记事项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的统计和联网工作;
      (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省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下级登记机关在上级登记机关的指导下,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登记范围与登记管辖
      第八条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范围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各级各部门、国有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含部分国有资产,下同)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勘察(勘查)设计、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交通、气象、地震
    、环境保护、信息咨询、知识产权、进出口检验、物资仓储、城市公用事业、社会福利、经济监督事务、法律咨询服务、人才交流、机关后勤服务、其他中介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九条 省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或备案:
      (一)省直属的事业单位;
      (二)省直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使用省级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省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需要在我省登记的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六)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决定由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七)本条上述各款列举的事业单位举办的下属事业单位。
      第十条 市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或备案:
      (一)市地直属的事业单位;
      (二)市地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使用市地级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市地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省登记管理机关决定由市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六)本条上述各款列举的事业单位举办的下属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县(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下列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或备案:
      (一)县(市)直属的事业单位;
      (二)县(市)各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三)使用县(市)级财政性经费的社会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四)县(市)属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五)省或市地登记管理机关决定由县(市)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六)本条上述各款列举的事业单位举办的下属事业单位。
     
         第四章 登记事项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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