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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海端上诉佛山市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7)佛中法行终字第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海端,男,汉族,1949年6月5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德军,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南55号。
法定代表人:黎天赐,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世明,该局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毛纺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毛纺股份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永安路80号。
法定代表人:姚中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善津,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丁海端因诉佛山市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南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的事实:第三人毛纺股份公司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原告丁海端原是第三人的职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04年7月14日,第三人因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达成调解协议。2006年3月30日,原告以第三人解除其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经济补偿的违法行为为由,向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要求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十六条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责令其向投诉人支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按该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其赔偿金。2006年5月29日,被告对原告的投诉作出如下回复:一、经了解,2004年7月14日,原告与第三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达成协议;二、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的诉求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处理。2006年8月7日,原告以被告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属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对第三人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2.要求被告把行政处罚的赔偿金依法支付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劳动法》第九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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