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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89年9月27日 『生效时间』1989年9月27日 『标 题』河南省统计监督检查规定 『发布单位』省政府 (一九八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省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法规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家统计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统计法规监督检查,是指各级统计监督检查机构或统计检查人员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贯彻实施国家统计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各种联合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外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并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的实施,应健全统计监督检查机构,配备相应人员,依法行使统计法规的监督检查权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县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监督检查机构或者专(兼)职统计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本系统统计检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负责监督辖区内统计法规的实施。 第五条 各级统计监督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有关统计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二)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的实施情况,查处违反统计法规的行为; (三)对违反统计法规的人员或单位,依法进行处罚或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处罚意见; (四)收集或发布统计监督检查工作信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统计法规咨询服务; (五)对符合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六)完成上级统计部门下达的统计检查和案件查处任务。 第六条 统计检查员应由政治素质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统计业务的人员担任。统计检查员由所在单位提名,并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地统计局配备统计检查员,报省统计局审查批准; (二)省辖市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各部门和县级统计局配备统计检查员,报市、地统计局审查批准; (三)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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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雅强, 南京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系政治学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政治学.
龙骏, 江西省景德镇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研究方向为劳动与社会保障.
李小玉, 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企业经济》副主编、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区域经济、收入分配.
何斌, 仲恺农业技术学院人事处处长,研究员,主要从事高等教育与人力资源管理研究.
罗卫平, 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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