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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城市民兵工作若干规定
    【 江苏省地方法规·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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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1995年8月29日
    『生效时间』1995年8月29日
    『标  题』南京市城市民兵工作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南京市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民兵工作,依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民兵工作的指示精神和《民兵工作条例》以及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等国家七部委发布的《关于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民兵工作是我国国防后备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兵建设的重要方面。城市民兵是战时兵员动员重要来源之一,是城市防卫作战、坚持生产、保卫生产、支援战争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平时发展生产、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街道、企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下列有关民兵、预备役和兵役工作任务: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进行年度组织整顿,适时开展活动;
      (二)开展民兵政治思想工作;
      (三)完成民兵军事训练任务;
      (四)管理、维修民兵武器装备;
      (五)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本单位正常秩序,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六)完成新兵征集任务,落实优抚政策;
      (七)进行预备役军官、士兵和动员物资、车船登记,落实战时动员有关准备工作;
      (八)设立人民武装部,配备管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九)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完成急难险重任务;
      (十)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军参战,保卫生产,保护群众,支援前线,完成兵员动员和物资、车船等动员任务。
      第四条 城市民兵工作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条条支持的领导原则。区委、区政府的区人武部对辖区内的民兵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有关部、委、办、局(公司)对所属企业单位的民兵工作要有指导和要求,做到明确分管领导、明确分管处室、明确分管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并积
    极支持、协助市、区对民兵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第五条 城市民兵工作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实行党政共管,分工负责。街道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党委(工委)要每年召开两次议军会议,研究决策民兵工作的重大问题;要设立人民武装委员会,由党委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并制定武委会工作职责,落实每年一次的武委会例会制度。


      第六条 街道和企业人武部是国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的一线领导指挥机构。街道和企业单位应按规定设立人民武装部机构,大型企业(公司)下属的分厂(车间),符合设立人武部条件的单位应建立二级人武部,并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专职人民武装
    干部,不具备建武装部条件但编有民兵组织的单位,应确定分管领导,并配备专(兼)职武装干部。民兵数量较少的单位也可确定一个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民兵、预备役工作。已经设立人民武装部机构的单位不得随意撤、并人武部,裁减专武干部。人武部机构变动必须逐级上报由省政府、
    省军区批准。
      第七条 凡设有人武部机构的大、中型企业实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第一部长的制度。第一部长在企业党委的领导下,要在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重视、关心、支持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将民兵预备役工作纳入企业的目标管理,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保证民兵、预备
    役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
      第八条 街道、企事业单位人武部必须按照上级军事部门的要求建立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建立健全各项民兵工作规章制度,加强纪律和命令意识,搞好正规化建设。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凡符合建一个基干民兵排条件的均要建立民兵组织,民兵的年龄为18-35岁,基干民兵的年龄为18-28岁。编入民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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