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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工资,保险 非公企业面临三大用工纠纷
    【 新闻背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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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非公企业发展迅猛,为经济增长做出了贡献。但由于其在劳动用工领域缺乏规范,也引发了相当数量的劳动合同、报酬、保险、职工福利与工伤赔偿等纠纷。其中,以合同、工资、保险纠纷最为常见,被称为非公企业的“三大用工纠纷”。

      以江苏省南京市为例。2003年,该市各区县法院共审理非公企业的各类劳动用工纠纷案件388件。其中,劳动合同纠纷占45%,劳动报酬纠纷占23%,劳动保险纠纷占8%。

      纠纷一:书面劳动合同“缺位”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摘自《劳动法》

      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法中的原则性规定。但在一些非公经济企业中,用人单位却采取消极态度疏于执行,甚至故意拒不执行。

      据南京市劳动局统计,2003年全市共督促用人单位补签劳动合同3.6万余份,其中80%以上发生在非公企业。

      对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李勇分析:“与传统全职全日制的国有企业相比,非公企业在用工上有三个特点:第一,用工方式灵活,广泛使用非全日制的小时工、承包工、阶段性的季节工、兼职工等;第二,劳动关系趋于短期性,不断更换年轻、无负担劳动力,以保证劳动力成本低价运行;第三,劳动关系不稳定,用人单位随意性用工现象突出,劳动者择业权也普遍存在过度自由的倾向。”

      这些特点,都使得一些非公企业不愿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

      另一方面,也有一部分劳动者为了“跳槽”方便,而主动要求与非公企业不签订书面合同。

      李勇说,由于书面劳动合同的缺位,非公企业劳资双方相互之间的强制约束力普遍较弱,容易引发劳资纠纷,也不利于纠纷解决。

      纠纷二:拖欠克扣工资现象严重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摘自《劳动法》

      付出血汗,获得工资,是劳动者生存的最低需求,也是法定的基本权利。但在非公企业中,这一基本权利却常常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

      据统计,今年1—9月,南京市劳动监察部门共受理工资类案件1340件,处理工资拖欠总额达3200万元,目前已为1.65万名职工追回被拖欠工资2851.68万元。其中绝大部分案件发生在中小型非公企业密集分布的建筑装潢、餐饮服务、服装加工和加工制作行业。

      李勇说,非公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手段多样。

      在建筑行业,由于私人包工头执掌财权、工程款不能及时落实到位等原因,农民工工资“月薪制”尚不能普遍落实。一些餐饮、服装企业经营者,则以经营效益不好等为借口,拖欠克扣职工工资。还有一些非公企业不按法定标准给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对于被拖欠、克扣的工资,企业很难主动补正,大多是在有关部门采取罚款、停业整顿等强制措施后,才不得不补发工人应得的工资。

      为了达到拖欠、克扣工资的目的,一些企业故意采取事前规避手段,比如制定不合理的劳动定额、计价报酬标准等,迫使劳动者为完成任务拿到最低的工资而“主动”加班加点。

      纠纷三:逃避给职工上社会保险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摘自《劳动法》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南京市的一些非公企业中,职工劳动保险权利保障不到位的“三不”现象依然突出:不按国家法律及地方政策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不为职工建立个人社会保险基金账户,不缴纳社会保险费。

      李勇说,为了规避给职工上保险,非公企业使出了多种招数。由此引发的诉讼案件也不在少数。

      有的非公企业大量使用外地劳动力,且不为其办理申报办证手续;有的则借口“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使用几个月就更换一批劳动者;还有一些个体户已经达到了私营企业的用工人数,却故意隐瞒仍以个体户的身份经营,以此逃避应给工人办理的相关保险。有的非公企业甚至以解除劳动合同为要挟,迫使劳动者“主动”要求不办理社会保险。

      据南京市劳动监察部门统计,2003年共督促用人单位为101414名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3658万元,其中查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所占比例分别达到34.6%与23.5%。

      避免纠纷:既完善立法又加大执法

      非公企业的用工不规范,既侵犯了劳动者的应有权益,也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自身的生产和发展,还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的因素。

      如何避免现有的三大用工纠纷?

      李勇表示,我国目前相关的劳动立法较为混乱。劳动基本法律可操作性弱,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又各自为政,立法空白与法条冲突并存,未能形成脉络清楚、思路连贯、严谨有序的劳动法律体系。因此,有关立法部门应抓紧对相关法律的修改和完善。

      同时,“徒法不足以自行”。要积极充实劳动行政监察执法队伍,加强对非公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管,提高对不法用工的打击力度与频率,促使其走上合法用工轨道。(吴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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